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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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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8号ZJJCR—2017—0100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银行账户缴存的专项资金。其中,房屋、市政等项目由建设单位将应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预付工程款方式给施工企业、再由施工企业足额缴存;交通、水利等项目由施工企业缴存。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缴存。单个施工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为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省重点交通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5%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不足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对近三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上浮1.5%,上不封顶;对近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下浮0.5%;对近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上年度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凡减、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必须及时补交减、免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登记表》,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二)施工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到银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施工企业将银行出具的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查。(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施工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比例的50%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  保证金的动用和退还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可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支付处理。第十条 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动用通知,并将动用情况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动用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缴存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跨项目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二)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需要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第十二条 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施工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交支取的数额,使保证金数额不低于初始水平。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工资支付情况等资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次性退还交款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直管单位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管理的单位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区县直管单位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管理的单位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联动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财政、房地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执行限期整改责令的,按有关规定直接将其列入劳动保障失信企业,并将相关情况送各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不到位的,在年度考核时,对该单位暂缓考核。发改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将劳动保障失信企业信息纳入张家界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房屋、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对被列入劳动保障失信的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交通运输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对被列入劳动保障失信的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水利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对被列入劳动保障失信的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人民银行:监督商业银行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将劳动保障失信企业信息按规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依规限制劳动保障失信企业在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财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督检查工作;对被列入劳动保障失信的施工企业在政府采购、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各类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将劳动保障失信企业信息纳入张家界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被列入劳动保障失信的施工企业在资质审核、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相关部门履职不力,造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交或少交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严肃追究责任。第十六条 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施工许可、备案、审查等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备案、审查时应督促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施工许可、备案、审查项目名单,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确认书》的,应及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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