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概算及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概算及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2号ZJJCR—2020—010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概算及实施管理体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概算及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一)加强项目动态储备。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建设规划,建立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作为政府投资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二)加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申请纳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并根据规定和要求编制投资年度计划和资金保障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组织实施,严控投资计划。当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于上一年12月31日前编制完成。(三)加强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扎实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方可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四)科学确定投资估算。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如实规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研究提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合理提出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投资额度,并以投资估算作为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的依据,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投资估算。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为规避相关决策程序,授意工程咨询机构故意压低投资估算,搞“钓鱼”工程。(五)逐步推广项目代建。政府性投资为主、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代建服务费按有关文件执行。二、进一步强化限额设计要求(一)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限额设计原则编制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同步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同步编制)。投资概算文本应当细化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三)协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复。同时,市发展改革委需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审核。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超过10%及以上的,市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责成项目建设单位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重新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确保投资概算不超出投资估算的10%。三、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二)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和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及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依法组织项目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预算),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实施”的程序,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五)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批复概算的单次变更,按行业主管部门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超过批复概算的单次变更,一律由项目建设单位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再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办理。(六)超过投资概算(以下简称超概)10%及以上且超概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及有关附件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在对调整概算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核定后提请市投委会审议决策。其中,超概50%及以上或者超概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有关规定问责到位后,再提请市投委会审议决策。(七)因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应当按国家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八)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实施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九)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当立即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十一)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四、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全面推广应用在线审批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和负责项目审批监管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的要求,严格执行“一项一码”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的在线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如实报送项目进展信息,按月入库报统,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报送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涉密项目书面报送)。(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投资概算监管,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或者绩效评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及时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严格控制施工图预算。市财政局和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在资金拨付时,将概算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市审计局将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决(结)算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三)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并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相关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四)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纵容项目建设单位的违规超概行为。五、进一步强化惩戒问责对项目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负主体责任,其主管部门负管理和监督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对超概项目按以下办法予以惩戒:(一)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筹措超概资金。一是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以及医院、学校等社会事业项目,市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金额的10%扣减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扣减总额度按500万元封顶,当年确有困难的,可分年度扣减,但最长不超过3年,扣减的资金专门用于弥补超概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未扣减完前,市财政局不得增加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基数。其余资金缺口,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二是对干线公路、水利、机场及铁路配套等领域专项建设项目,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资金缺口从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应专项资金中解决,不得向市人民政府新申请安排超概资金。三是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缺口资金。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二)对项目建设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对超概10%及以上且超概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超概项目,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追责问责。二是对市人民政府和市投委会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追责问责。具体追责问责工作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三)对引起超概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者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原因,导致超概10%以上或超概未超过10%但超概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和评估机构列入信用张家界“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市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四)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确保不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如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将该单位列入信用张家界“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参与代建活动,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投资。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区县实际,制订进一步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概算及实施管理相关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