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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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12号ZJJCR—2020—010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政府资金投入方式,促进产业发展,规范基金运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界市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和相关国有企业出资设立,以股权投资方式,采用市场化手段,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引导基金。产业基金立足于服务产业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强化监管”的原则,以与专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为主,直接投资为辅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 第三条 产业基金规模为1亿元,视基金投放情况分期到位,原则上按1:3比例放大设立子基金,子基金规模为4亿元。第四条 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为10年,期满后可根据需要按程序协商延期。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为7年,即投资期5年,退出期2年。第五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要主动参与推动“对标提质、旅游强市”战略,重点支持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 第二章 产业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成立产业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张家界高新区管委会、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有关出资国有企业为组成单位。委员会主要负责筹建产业基金,审议、决定产业基金投资方向、重点、投资方案以及托管机构、托管银行等重要事项,审议产业基金年度情况报告。评审通过的所有投资项目向市投融资委员会备案,重大项目(母基金投资2000万元以上)报市投融资委员会决定。市投融资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落实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制定产业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产业基金进行指导、监督和绩效考核等。第八条 产业基金授权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专门组建张家界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与运营。基金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法人治理结构,不设日常经营机构。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一)根据本办法拟制子基金管理细则及有关操作规程;(二)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出资、入股谈判;(三)子基金设立方案报委员会审定后,代表产业基金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四)以出资额为限,代表产业基金对子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向子基金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监督子基金运作;(五)管理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及时将所管理的股权退出情况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收回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分红和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并上缴国库;(六)子基金新投资项目在投资决议后一周内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七)每半年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行情况;(八)接受出资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基金的审计检查;(九)负责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务。第十条 产业基金资金实行银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受托管理机构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择优选择。受托管理机构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对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公司章程(协议)或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不予执行; (四)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五)基金公司章程、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委员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基金半年度和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产业基金的资金出现异常情况时,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产业基金的运作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按规定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按照上年实际投资子基金金额的0.5%核定。产业基金管理费用从产业基金中支付,主要用于产业基金监管和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等。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每年度对子基金的投资进度、经营业绩、投资于市内资金比例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委员会办公室及组成单位。考核结果较差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子基金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股票型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风险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产业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章 子基金的设立及运作第十五条 子基金按照以下程序设立:(一)申报。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员会确定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子基金申报和尽职调查。(二)评审。委员会对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专家,专家意见作为审批子基金的参考。(三)公示。评审通过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在有关媒体公示。(四)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委员会办公室呈报委员会审批。(五)实施。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受托管理机构与社会出资人共同实施方案。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必要条件;(二)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他出资人基本落实,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三)必须在张家界市境内注册,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资本的25%,且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时,原则上不得控股和成为第一大股东。第十七条 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所有投资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出资;(二)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当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以上(含)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五)应对子基金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低于1%,子基金如出现投资亏损,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出资额弥补,具体出资比例及亏损弥补办法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年费标准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第十九条 当子基金有利润分红时:子基金投资于张家界市区域内项目的,产业基金可将按出资额享受的子基金净收益的30%让渡给子基金其他合伙人;子基金投资于张家界市区域外项目的,产业基金不进行收益让渡。第二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核心管理团队在子基金成功募集、设立并投出总额的70%以上时,方可受托管理其他与该子基金有竞争关系的基金。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设立的子基金,其社会出资人应当及时按投资方案或协议履行出资及其他义务。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承诺出资额的30%,全部出资应当在基金投资期内到位。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禁止从事下列业务:(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五)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七)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八)法律、法规及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投资项目自主决策,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产业基金确定的投资方向和基本原则,遵循批准的设立方案;(二)资金原则上投资于张家界市境内项目,投资于张家界市境内项目资金比例最低不得低于70%:(三)对单个企业和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资本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四)不得投资于已上市公司,但参与已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或从事禁止业务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子基金限期整改。 第五章 子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应当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子基金的其他股东不先于产业基金退出;(二)子基金到期、在规定期限社会出资未到位或未开展投资业务等情况下产业基金可以退出。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可以通过上市、并购、转让、清算、重组等方式退出,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由委员会决定上缴国库或者继续作为产业基金滚动使用。受托管理机构不得截留、挪用产业基金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以无条件退出:(一)子基金方案批准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的;(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四)受托管理机构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整改其违规行为,但子基金管理机构在三个月内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或社会出资人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的;(六)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七)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六章 产业基金的监督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基金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组织绩效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落实奖惩等措施。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委员会报送产业基金运行情况,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委员会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业基金年度会计报告》。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组成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基金的运作实施监管和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