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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失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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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失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14号ZJJCR—2020—0101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旅游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失信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旅游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失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和《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旅游购物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平台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第三条  旅游市场黑名单是指因失信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受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符合《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相关情形的旅游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列入本市旅游市场黑名单:(一)旅游市场主体受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其单次或者单次合并处罚金额达20万元(含)以上]及以上处罚的;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3次受到罚款行政处罚,其单次或者单次合并处罚金额达到较大以上数额的;(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或者导游人员擅自将旅游者带往未开放景区景点,造成安全事故的;(三)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10人以上滞留的;(四)因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五)发布不实信息,引发社会治安事件的;(六)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从事消费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七)恶意低价转让、租赁旅游资源项目,占而不用,违反旅游资源租赁信用受到县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警示的;(八)违反《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追客赶客受到行政处罚的;(九)旅游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向旅游者实施敲诈勒索,或者恶意甩团,经查证属实的;(十)旅游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3次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十一)连续12个月内2次被列入本市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连续12个月内3次被列入本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提请文化和旅游部列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第五条  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是指在旅游市场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者多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信用主体名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列入本市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一)受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处罚,其单次或者单次合并处罚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2次受到罚款行政处罚,其单次或者单次合并处罚金额达到较大以上数额的;(二)被省属以上主流媒体曝光,对旅游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经调查属实且被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较大数额以上罚款处罚的;(三)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四)抗拒执法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的;(五)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或者变相开展经营活动的;(六)被旅游者投诉,其在12345平台的有效投诉量在行业月度排名中居于前3名的,或者单月有效投诉达5件以上的;(七)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上级有关部门督查督办或者问责的;(八)连续12个月内被主管部门约谈达3次的;(九)恶意价格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十)拒不实行佣金公对公的。第六条  被列入本市旅游市场黑名单或者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列入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黑名单或者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第七条  市、区县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被列入本市旅游市场黑名单或者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风险,以及已被列入本市旅游市场黑名单或者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相关违法失信当事人予以提示或者告知。 第八条  市、区县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本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依法限制其担任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并限制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三)对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申请设立旅行社等旅游领域行政审批项目的,一律不予审批;(四)失信信息依据相关规定上报相应层级的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市、区县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高消费旅游方面实施联合惩戒,并限制其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 第九条  对被列入本市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实施下列惩戒措施:(一)自列入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予变更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二)对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对象的旅游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新申请办理旅游领域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四)对于申请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等相关请求事项不予受理;(五)对其参与评比、表彰、奖励、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第十条  对本市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的移出、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有关事项参照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移出,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鼓励行业协会参与信用风险提示和信用修复工作。第十一条  对旅游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市、区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审定拟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相关信息。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统筹负责本市旅游市场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列入和信息发布。旅游市场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被列入对象经审核确定后及时发布。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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