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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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办发〔2020〕20号ZJJCR—2020—0101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美丽乡村目标,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二)工作目标。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现从“管到”到“管住”再到“管好”。严格实施规划,完善审批制度,严格执法监管,构建“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工作责任体制机制。健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机制,激活乡村发展要素,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三)基本原则1.坚持规划先行。结合县和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好“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新增宅基地建房。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用途管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符合规划且不占有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审批;不符合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批次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经批准占有耕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2.坚持一户一宅。农村居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解决农民住房的刚性需求。拆旧房新选址建房的,原有宅基地必须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宅基地未利用或将宅基地流转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3.坚持节约用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民建房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定标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4.坚持“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路径和办法。二、工作任务(一)落实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和施工标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实施农村宅基地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二)规范审批程序。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要依法赋予乡镇审批权。乡镇应建立健全宅基地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细化工作流程,梳理规范申报材料,逐步实现审批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管理。1.村组审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2.乡镇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查公示等,并结合有关部门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3.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4.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三)构建协同机制。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切实压实县、乡两级属地责任。1.强化主导作用。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快部门职能职责的调整归位,分别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承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职责,做到上下对口、指导顺畅,既各司其职,又形成合力。2.突出主责地位。将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能下沉到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要加快在乡镇建立完善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动参与的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同时,设立专门受理窗口,成立联合办公室,并配强人员力量,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工作机制,为农民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的服务。3.推动主体参与。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在村级审查环节,应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各地要在村支“两委”班子成员中明确宅基地协管员。(四)严格执法监管。加强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全程监管。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把农村宅基地执法管理纳入本部门农业综合执法内容,配齐执法队伍,搞好业务培训,配齐执法装备,及时查处本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乡镇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综合执法,充实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处置。积极发挥农村宅基地协管员作用,对违建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五)适度集中建房。鼓励各地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在农户自愿、方便生产、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引导村民到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建房。切实保障集中建房用地,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农村集中居民点投入,完善配套设施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让村民“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六)加强信息化管理。区县要加快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的全面信息化管理。要搞好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宅基地数据台账共享移交对接工作,协同相关部门落实好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用地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区县、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现状和管理台账,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七)探索宅基地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要坚持农民主体、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指导、稳慎有序推进。1.有序规范多种形式合作建房。在符合“一户一宅”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探索以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财产权入股发展农宅合作社,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建自住房。2.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馆民宿以及初加工、仓储等产业。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规范盘活利用行为,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3.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落实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一户多宅”等问题,区分不同情形处理,有合理原因的,探索采取有偿退出方式引导退出;违法违规占有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应当退出的要予以退出。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农经站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县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培训、执法等提供经费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当前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不健全、队伍不稳定、力量不匹配、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要充实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力量,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四)加大考核力度。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年度绩效考评,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处置不力的区县进行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对工作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问责。(五)强化培训宣传。按照“省培训到县、市培训到乡、县培训到村”的要求,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培训,培训要覆盖到市、县、乡、村四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形成建房户自觉依法申请、村民自觉监督约束、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的良好氛围。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