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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部分待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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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部分待遇政策的通知张政办发〔2021〕35号ZJJCR—2021—0102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为治理医疗保险过度保障,协同构建合理的分级诊疗体系,确保参保群众享受公平、合理的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医疗保障部分待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保基金对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由100%调整为90%。起付标准200元不变,其他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维持不变。二、完善符合分级诊疗制度的住院报销政策统一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转诊规定,对城镇职工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或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支付比例在转外支付比例基础上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在本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同一疾病连续住院,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符合转诊要求向上转诊的,补齐住院起付线差额,向下转诊的,不再支付住院起付线。三、完善城镇职工异地就医人员住院报销政策城镇职工按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异地安置人员(指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退休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异地急诊人员(指在统筹区外务工、出差、探亲、旅游等因急诊抢救需住院治疗的人员),在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即住院起付标准和医保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上述政策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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