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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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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20号ZJJCR—2022—0101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张家界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解决单位用工难、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公布  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工险便函〔2019〕4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因地制宜、参保自愿的原则。试行工作初期参保范围适当从紧,全程监管实施情况,确保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产业结构特点,开展试行参保工作。 纳入参保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为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超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  纳入参保范围的超龄从业人员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保人员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参加工伤保险时,参保的超龄从业人员无重大疾病和职业病。按照本办法为超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应当是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本办法规定的超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实名制参保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按照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缴费标准 第五条  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从业单位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  超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月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本人月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超龄从业人员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其月缴费基数可以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章  责任主体 第六条  超龄从业人员的从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超龄从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经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体检,超龄从业人员无重大疾病,经疾控部门体检无职业病的相关证明材料。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史、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透析)、糖尿病(有心、肾并发症)、高血压Ⅲ期(合并心、脑、肾并发症)、冠心病(心功能Ⅲ期以上、有冠脉狭窄、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疾病史(脑梗死、脑出血)、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期以上)、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Ⅲ期以上)、癫痫、帕金森综合征等。(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超龄从业人员参保花名册。(三)用工协议。(四)参保超龄从业人员无重大疾病、职业病从业人员个人及从业单位承诺书。(五)身份证复印件。第七条  超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待遇,由其从业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属于当地参保范围的未参保人员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第八条  超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提交资料,其从业单位应当承担审核责任,对超龄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参保试点条件进行审核确认。从业单位将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章  工伤认定 第九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待遇标准 第十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从业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从业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第十二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双方用工协议终止后,依据其申请核发,标准按照湖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的10%执行,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在用工协议内,对于五级至六级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双方解除关系前,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月为其发放伤残津贴。第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其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第十四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七章  基金缺口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  市、区县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由同级财政和统筹基金各承担50%;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入不敷出时,市本级基金缺口由市人民政府承担,各区县基金缺口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已参加试行参保的超龄从业人员与从业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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