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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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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21号ZJJCR—2022—0101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村民建设住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农村村民建房示范图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村民建房示范图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建立技术巡查制度,建立验收结果抽查制度;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农村建筑工匠等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依法负责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由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取得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建人)施工。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建人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七条  村民建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相关用地手续,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具备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完成《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使用省统一样式)、施工图或者农村村民建房示范图集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三)承建人在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标准,委托对农村住房质量进行监工的,由监工方对农村住房质量提出意见; (四)具有建房村民与承建人签署的《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使用省统一样式); (五)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村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也可以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人员组织验收。建房村民或者其委托人应当组织承建人、设计方、第三服务方等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建房村民应当在农村住房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填写《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使用省统一样式),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书面告知农村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经由村(居)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各方陈述。建房村民、承建人、设计方、第三服务方等分别陈述农村住房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和选址、设计、施工等农村住房建设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等情况。 (二)查阅资料。验收组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农村住房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三)实地查验。验收组实地查验农村住房质量,检查是否完成《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的所有事项。 (四)形成结论。验收组对农村住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形成一致意见。 参与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建房村民、承建人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需要整改的,应当依法整改合格。待意见一致或者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的《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使用省统一样式),作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农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违反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第四章  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建房村民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将下列竣工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相关用地手续; (二)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三)施工图或者设计方案; (四)《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五)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场复检报告;  (七)《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八)《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九)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的影像资料; (十)建房村民与承建人确认的已结清工程款的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数据档案。 第十五条  建房村民和承建人对提供的建房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工和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尚未竣工的农村住房的竣工验收,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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