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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新建住宅受电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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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新建住宅受电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3〕14号ZJJCR—2023—0100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新建住宅受电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7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张家界市新建住宅受电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受电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0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建住宅受电工程设施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方案、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质量监督、严格验收接网、规范运行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三条  新建住宅受电工程是住宅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导则)、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承揽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工程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在我市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受电工程相关业务,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并接受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包括市中心城区和武陵源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受电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各类保障性住房(含城乡居民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含居民自建房。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受电工程,是指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在办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等用电业务时涉及的电力工程。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小区住宅配套的独立商业网点“一户一表”电表箱止的所有供电设施。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当及时拨款委托供电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第三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新建住宅受电工程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永定区人民政府、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受电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导则),对受电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运维工作进行监管。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扩大至住宅项目供电接入工程(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新建住宅受电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张家界市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第十二条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过程中,涉及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电力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的审批和审批后的监管。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作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负责新建住宅供电方案编制,提供受电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服务,承担移交后的供电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章  建设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法依规自主选择受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采购方式。如采用招投标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设备材料物资须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在用电申请阶段,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供电企业联系,并向供电企业提供小区建设规划设计文件和相关的图纸资料;供电企业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完整的供电方案,同步抄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供电方案应当明确电源接入点并按相关要求提供给客户,并满足配电网整体规划要求和电网接入的相关技术条件。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受电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根据《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和《张家界市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对新建住宅供电设施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受电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编制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方案。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现行的标准规范,并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第二十条  新建住宅受电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针对受电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受电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发起,邀请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等参加,验收合格后出具《新建住宅受电工程专项验收表》,受电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须纳入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的范围。未经专项验收或者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供电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供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对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的供电设施交由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供电企业经营成本。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受电工程经专项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办理供电设施委托管理和无偿移交相关手续,明确质保期责任、维护费用承担等权利和义务后,交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并做好移交后的供电设施巡检、维护、维修工作,保持供电设施完好,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受电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商、供电企业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曝光公示;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慈利、桑植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受电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我市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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