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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8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2日岳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沿线建设项目和道路、桥梁施工的交通影响评价。第三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城乡土地利用变更对交通的影响;通过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交通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而进行的综合评价。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前,应要求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业主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第六条 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交通咨询或规划设计资质。第七条 编制交通影响评价应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编制交通影响评价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分为两类:(一)选址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第九条 选址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之一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应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作为最终设计方案的主要依据之一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住建、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并按照审查论证意见审批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评审专家从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第十二条 选址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一)容积率大于3.5的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大于4.0的商业开发项目;(二)强制性控制指标依法进行修改时;(三)用地性质变更时;(四)道路路网依法进行重大修改时;(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项目建设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具体标准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3倍及3倍以上;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第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一)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目(如商业、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办公等),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建设项目;(二)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大型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等);(三)在城市快车道、主次干道上施工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工程项目及需要封闭道路的市政工程项目;(四)上述项目的改、扩建;(五)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及交通敏感地段的建设项目。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文字说明和图纸两个部分:(一)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概况。(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总平面规划、建设时序等);(2)建设项目目标年的确定。2.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现状及规划情况(包括土地利用、城市道路等)。3.交通现状。(1)评价区域内交通量现状数据,分析主要路段、交叉口现状饱和度。调查时段一般不少于连续3日的早晚高峰,早晚高峰时段一般按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特殊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2)评价区域内的交通现状,包括道路名称、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交通设施设置及交通组织形式、主要交叉口技术参数、交通信号、公交线路、站点和换乘点等。4.交通预测。(1)预测目标年建设项目交通发生、吸引、分布与方式划分及交通量分配;(2)预测分析目标年周边道路背景交通量,背景交通量一般按城市交通规划确定;(3)交通影响研究范围一般为与拟建项目相邻主次干道的围合区域。对于重大项目或位于交通敏感区域的项目,交通影响研究范围应适当扩大;(4)目标年城市路网应以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时的城市路网为准;(5)分析建设项目交通量与城市路网的叠加效应。5.交通影响评价。(1)分析建设项目对城市路网的影响程度;(2)评价建设项目出入口及内部道路交通组织合理性;(3)评价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及位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评价。6.结论和建议。(1)结论应包括:建设项目对城市路网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出入口位置、内部交通、配建停车泊位的评价结果。(2)建议应包括:可接受的交通设施、总图布局的改善建议,相应的周边道路交通组织与管理要求,分步实施计划方案。(二)图纸部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项目区位图;2.交通影响范围图(可和项目区位图合并);3.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交通组织图;4.周边土地利用现状图;5.周边土地利用规划图;6.影响区域道路现状图;7.影响区域道路规划图;8.项目周边路网主要交叉口的高峰小时流量流向图(或表);9.影响区域现状路网饱和度分析图(或表);10.影响区域目标年路网饱和度分析图(或表);11.交通改善建议图。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按论证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最终文件。若专家论证审查认为不合格,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按论证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报审。第十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的程序:(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向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条件书)》的同时,书面通知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土地招拍挂之前应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对该地块的土地开发强度、建设规模、停车设施的配置、出入口设置和内部通联道路等交通控制要求,并作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二)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条件书)》要求与设计方案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附件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三)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的路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本身的设计、施工要求拟定交通组织方案,然后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对于区域性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重大复杂的建设项目,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需由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委托独立的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改进意见。(五)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论证结论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参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论证结论的相关意见,提出对建设规模及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要求,明确城市建设规划以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改善建设项目周边交通环境的项目,必要时提出项目停建、缓建或改建意见。第十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文件的实施(一)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结论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指出项目实施结果会对道路交通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修改完善,无法通过工程改善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不得批准工程建设。(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配套的交通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及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三)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确保交通影响评价结果的跟踪落实。(四)应当编制而未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正;未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有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验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进行建设工程竣(交)工备案。工程未经验收和备案,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住建、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在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资质、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导致评价失实的,取消评审资格。第二十一条 其他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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