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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4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8日 政策文号:岳政办发〔201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1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岳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岳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推动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岳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名城保护资金),是指岳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岳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维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资金。第三条  名城保护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负责名城保护资金管理工作,对名城保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旅游局及岳阳楼区政府、云溪区政府、南湖风景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名城保护资金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名城保护资金来源包括:(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岳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二)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整合的资金:1.从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入中提取1%;2.从市中心城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总收入中提取5%;3.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1%至3%;4.其他可供整合的资金。(三)向中央、省争取的用于岳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政策性资金。(四)社会捐赠收入。第六条  名城保护资金的筹集办法:(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名城保护资金,由市财政局划转名城保护资金专户。(二)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整合和向中央、省争取的政策性名城保护资金,直接划转名城保护资金专户。因政策性等原因不能划转专户的,由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与相关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岳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项目。(三)社会捐赠的名城保护资金直接转入名城保护资金专户。第七条  名城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保护规划及方案编制经费:主要用于岳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规划及维修方案的编制和修编。(二)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维护经费:主要用于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及相关风貌建筑的维修和保护。(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经费: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普查、规划编制和传承发展。第八条  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岳阳楼区政府、云溪区政府、南湖风景区管委会等单位编制年度名城保护项目经费预算,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市文广新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第九条  名城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岳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十条  名城保护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重点支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名城保护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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