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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岳政发[2004]2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2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局提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见各保护单位档案),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对已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要逐处做好标志说明或树立界桩,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对本辖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编制保护与利用的详细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之中。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并保护好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人文和自然环境风貌。从发文之日起,未经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局同意,不得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征得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凡违反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无条件拆除,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发文之前已有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逐步清除。二○○四年一月十八日主题词:文化  文物  保护  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岳阳军分区、市纪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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