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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南湖建设项目排污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6]7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保护南湖水质、建设生态岳阳,根据《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环南湖建设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排污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环南湖建设项目的污水,均应向城市排污管网排放,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不能进入城市排污管网排污的建设项目,必须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保证处理后的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二、严格控制环南湖建设项目。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凡申报新的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制订排污方案,并经环保部门批准。否则,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在建项目未落实排污措施的,由环保部门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房地产部门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 五、已竣工项目的污水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六、单位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由单位自行维护管理,保证正常运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建设部门统一维护管理,保证正常运行,其运行费用从城市污水处理费中列支。 七、所有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与运行,由环保部门依法监督。 八、本通告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0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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