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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岳政发〔2002〕18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岳政发[2006]25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湘政发〔2006〕2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岳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岳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岳政发〔2002〕1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岳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中的“5.1.1.4汨罗江景区”区域修改为:“汨罗江景区位于汨罗市境内,一级景点以屈子祠为中心,总面积为3.5平方公里”。二、取消《岳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中的“5.1.1.6城陵矶景点”,该区域归入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管理。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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