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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的通知(岳政办函[2008]122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湖南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19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确保我市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职工月工资基数的5%、不高于12%的比例,将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三、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要尽快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积金。历年因财政困难而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有力措施逐年补齐。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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