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企业优惠政策

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9日 政策文号:岳市财企〔2012〕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YYCR—2012--10006 岳市财企〔2012〕12号  各区财政局、工信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岳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十九日岳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信委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审议专项资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计划年度执行情况,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促进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1、重点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2、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3、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4、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5、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6、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省重点培育的产业,7、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二)改善中小微企业服务环境。1、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企业,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和改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三)资金管理及项目评审等必要的管理经费。(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资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核定,原则上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0%。第七条 同一年度内,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国家和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第八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每年3月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一)项目申请报告;(二)项目申报表;(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四)经会计事务所审定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五)项目建设说明;(六)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七)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第十条 申报和审查程序:(一)项目由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申报,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的基础上,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重点项目也可以由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二)市经信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并联合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经专家评审后,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复审,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四)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将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按规定使用资金,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第十四条 各区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企业,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专项资金等办法处理,并依法取消其今后获得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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