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30日 政策文号:岳人社发〔2012〕16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岳人社发〔2012〕16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岳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为了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企业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二、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相关事宜;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工资总额的1.4%征缴;人工工资总额不明确的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8‰征缴。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收支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四、建筑工程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对上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0.2%;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0.4%。五、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工程由于不可抗拒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竣工期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其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其参保证明。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查验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在参保地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九、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定期交流和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相关收支情况。建立工伤预防机制,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筑项目的工伤预防和宣传。十、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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