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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公路工程质量)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6日 政策文号:岳交法规〔2012〕32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我局修订了《岳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公路工程质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岳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公路工程质量)岳阳市交通运输局2012年12月7日 岳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公路工程质量)序号违法种类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与后果处理方式1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轻微勘察、设计未进场,发现后及时退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勘察、设计已进场,承担附属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价款1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勘察、设计已进场,承担主体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处合同价款1.5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轻微勘察、设计未进场,发现后及时退出予以取缔,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勘察、设计已进场,承担附属工程予以取缔,处合同价款1.5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勘察、设计已进场,承担主体工程予以取缔,处合同价款2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严重以欺骗手段获得非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处合同价款1.5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特别严重以欺骗手段获得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处合同价款2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一般承担非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承担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停业整顿,处合同价款1.5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6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交通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勘察、设计未进场,发现后及时改正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一般勘察、设计已进场,未造成质量问题,及时改正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严重已在工程中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处30万元的罚款7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改正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一般部分在工程中实施,未出现质量问题,及时改正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较重已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停业整顿,处15万元罚款严重已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处30万元的罚款8设计单位未按照交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改正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一般部分在工程中实施,未出现质量问题,及时改正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较重已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停业整顿,处15万元罚款严重已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处30万元罚款9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勘察、设计未进场,发现后及时改正责令改正一般附属工程,勘察、设计已完成责令改正、处60万元罚款严重主体工程,勘察、设计已完成责令改正、处90万元罚款10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轻微建设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罚款一般建设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罚款严重建设单位将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1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轻微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招标代理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招标代理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招标人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的的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轻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处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轻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较重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轻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一般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导致重新招标的,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严重投标人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16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轻微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轻微招标人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般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严重招标人有所列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但招标人拒绝检查、拒绝整改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8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轻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较重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严重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9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轻微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发布中标通知书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一般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严重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0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轻微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尚未造成工期延误或者重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取消其二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一般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三年至四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严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四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1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轻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一般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严重招标人在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2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情形之一的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轻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一)、(二)、(三)、(四)条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重新进行招标一般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六)、(七)、(八)、(九)条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重新进行招标严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五)、(十)条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重新进行招标23评标过程有(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轻微评标过程有(一)、(二)条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评标过程有(三)、(四)条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评标过程有(五)条情况的评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4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轻微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一般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严重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25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轻微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的责令改正,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责令改正,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6建设单位有(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为之一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建设单位有(六)、(八)条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建设单位有(一)、(二)条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建设单位有(三)、(四)、(五)、(七)条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7建设单位有(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轻微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1个参建单位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一般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多个参建单位档案的责令改正,每个在一万元罚款的基础上增加罚款一万元,最多罚款十万元严重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任何档案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2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轻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一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一般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无任何资质承揽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的罚款严重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3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轻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一般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严重拒绝检查、拒绝整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3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轻微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一般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个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拒绝检查、拒绝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四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四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32(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等行为之一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勘察单位有(一)条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设计单位有(二)条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较重设计单位有(三)条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设计单位有(四)条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轻微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一般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严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34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轻微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造成质量事故的,或拒绝检查、拒绝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5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轻微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施工单位拒绝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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