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局,南湖风景区综合执法城管大队,局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11月14日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第三条 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 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条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条 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须先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6年6月5日起施行)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随地吐痰、乱丢乱扔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小街小巷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5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以20元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不予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1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以5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便溺的。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按每处5元处以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整改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元罚款。(三)在城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小街小巷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经责令后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或在责令期限内经责令后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小街小巷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警告;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2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以50元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或者在城市小街小巷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粪便的。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10元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5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以8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粪便的。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50元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100元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不予罚款,对单位处以2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处以1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处以2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规定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对个人和单位均处以100元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按施工场地面积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5元、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按施工场地面积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10元、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0元、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处理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处理或处理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予以没收,并按每只(羽、头)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予以没收,并按每只(羽、头)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①、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2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2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000元罚款。(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堆放面积每平方米处以罚款 200元;搭建面积1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1平方米以上罚款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设施价值的1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造成了轻微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设施价值的2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00元,最高不超过600元。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设施价值的3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第十一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小街小巷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在责令期限内改造或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1平方米以以下处以2000元罚款;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5平方米以上处以10000元罚款。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能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并按设施价值的1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能恢复原状,但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并按设施价值的2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能恢复原状的。处罚基准: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并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的3倍处以罚款。第十三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撤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按每处5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0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标语、张挂物品,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擅自在电杆上涂写、刻画,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按每处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电杆上涂写、刻画,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按每处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10元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处以5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五)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及时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50元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罚款;(六)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旁焚烧树叶、枯草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或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以5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七)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驾驶人在现场且立即驶离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八)擅自摆摊设点的①、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小街小巷摆摊设点,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小街小巷摆设摊点,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摆设摊点,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③、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小街小巷摆摊设点,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摆设摊点,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④、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摆设摊点,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九)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以200元罚款。(十)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处以20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以500元罚款。(十一)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每台罚款500元;渣土、沙石沿途撒落按每平方米处以罚款,3平方米以下罚款500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倾倒垃圾面积较大或污染面积较大的。处罚基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倾倒垃圾或污染的,3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罚款1000元;6平方米以上9平方以下的罚款1500元;9平方米以上12平方以下罚款2000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倾倒垃圾面积大或污染路面严重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12平方以上15平方米以下处以2500元;15平方米以上的罚款3000元。(十二)施工场地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按泥浆水排放量每吨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泥浆水排放量每吨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泥浆水排放量每吨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十三)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按屠宰牲畜量每只(羽、头)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屠宰牲畜量每只(羽、头)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屠宰牲畜量每只(羽、头)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十四)搭建(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1平方米以下的(含1平方米)罚款2000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罚款4000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处罚基准:责令改正,5平方米以上罚款10000元。第二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⑶、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擅自关闭、闲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拆除设施、场所价值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拆除设施、场所价值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拆除设施、场所价值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单位随意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倾倒、堆放的垃圾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倾倒、堆放的垃圾量在1立方米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按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按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单位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污染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三)个人随意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倾倒、堆放的垃圾量在0.5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倾倒、堆放的垃圾量在0.5立方米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立方米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四)个人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污染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污染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的,或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二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㈠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㈡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处理场所;㈢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㈣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㈡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㈢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㈣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㈤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㈥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㈦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㈧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未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指定处理场所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将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一)未对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并报送统计数据和报表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二)未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和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监测、评价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混入垃圾量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1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混入垃圾量,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混入垃圾量,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3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1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7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每立方米处以3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8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第二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混入受纳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混入受纳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6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混入受纳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8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二)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有毒有害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00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8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实际处置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处置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二十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二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第二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擅自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擅自处置或超范围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擅自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超范围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立方米处以1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范围处置垃圾量,对施工单位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立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擅自处置或超范围处置垃圾量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二十九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面积(或倾倒、堆放垃圾量)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面积(或倾倒、堆放垃圾量)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面积(或倾倒、堆放垃圾量)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第四节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第九号令、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条、《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或者罚款。”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2、《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3、《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5、《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6、《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单位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500元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50元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处以20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和维修城市公厕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和维修城市公厕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处罚;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处以50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处罚。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处罚。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处以50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的单位,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的单位,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处罚。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处以50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建设单位新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新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处罚。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贴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贴乱画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贴乱画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以10元罚款。(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损坏设施、设备价值的2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损坏设施、设备价值的3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损坏设施、设备价值的4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不予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并已实际完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不超过1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以工程造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不足3个月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以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㈠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㈢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㈣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㈤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㈥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㈦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按每处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按每处2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按每处3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平方米以下(不含1平方米)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平方米以上(含1平方米)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1平方米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2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3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挖掘修复费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挖掘修复费2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3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处以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按占用城市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乘用车罚款200元);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3吨以下货车及大巴车占用城市道路的;对3吨以上5吨以下的货车及大巴车的占用城市道路的。挖掘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挖掘城市道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3吨以下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3吨以上5吨以下的处以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挖掘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挖掘城市道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5吨以上10吨以下的货车及大巴车占用城市道路的;对10吨以上货车及大巴车的占用城市道路的。挖掘城市道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挖掘城市道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以8000元的罚款;10吨以上的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挖掘城市道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罚款;挖掘城市道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4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一)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2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实际行驶的距离,处以道路损坏修复费(参照挖掘修复费标准执行)或超重车辆补偿费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处以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处以5000元、1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0平方米以上15平米以下;15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分别处以15000元、200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