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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教育局 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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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1日 政策文号:岳市教通〔2015〕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直各民办学校:现将《岳阳市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岳阳市教育局               岳阳市财政局2015年5月28日岳阳市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奖代补专项用于促进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市教育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培优扶强、突出重点、引导投入的原则。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依法治校先进单位的奖补;(二)优质特色民办学校的奖补;(三)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先进单位的奖补;(四)有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教师的奖励。第七条  市直民办学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依法治校先进单位奖补资金:(一)有独立的校园,学校资产产权明晰,且登记在学校名下;(二)建立了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实行在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依章程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三)建立了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权力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四)学校与教师、职工签定了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五)编制并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规定足额预留用于本校发展的基金,且发展前景较好;(六)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校标准;(七)近三年无严重违规办学行为、无严重群体性事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了学校监事会制度的民办学校,监事会对学校财产的使用和处置、决策的做出和执行实行了有效监督。第八条  优质特色民办学校奖补资金主要扶持青少年特殊教育、留守儿童教育、国际化教育、中高职对接教育、音体美等特色教育及高质量的基础、职业、短期培训教育等,申请该项奖补资金的市直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第七条的(一)至(七)项;(二)年度办学情况评估为优秀;(三)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处于同类学校的全市先进水平。第九条  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先进单位奖补资金主要扶持在年度办学情况评估中被评为先进的市直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第十条  有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教师奖励主要用于对在年度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先进教师和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市直民办学校教师奖励。第十一条  依法治校先进单位奖补资金、优质特色民办学校奖补资金每两年按下列程序申报遴选一次:(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直民办学校应当于每年7月30日前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申请项目、申请理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市教育局组织相关专家和市级以上督学进行评审。(三)审定。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四)公示。年度拟奖补名单在岳阳教育网、岳阳民办教育网予以公示7天。(五)实施。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其奖补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有关奖补资金。第十二条  有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教师奖励实行申报审核制度。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教师,其奖项经其所在学校确认后,报市教育局审定。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标准执行:(一)被评为依法治校先进单位的,学历教育学校奖补5万元、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奖补2万元。(二)被评为优质特色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学校奖补10万元、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奖补5万元。(三)年度办学情况被评估为示范的学校奖补2万元,优秀学校奖补4000元,单项先进学校奖补1000元。(四)获全国比赛一等奖或国家级模范教师奖励10000元,获全国比赛二等奖或国家级优秀教师奖励8000元,获全国比赛三等奖或省级比赛一等奖或省级模范教师奖励6000元,获省级比赛二等奖或省级优秀教师奖励5000元,获省级比赛三等奖或市级比赛一等奖或市级模范教师奖励4000元,获市级比赛二等奖或市级优秀教师奖励2000元,获市级比赛三等奖奖励1000元。同一类奖项,按最高获奖等级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十四条  获得奖补专项资金后,学校应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且奖补资金限用于该校建设项目的补贴、贷款贴息。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实行绩效评价。第十六条  市直民办学校或市直民办学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撤销荣誉称号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三)逃避、拒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七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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