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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旧机动车管理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永政函〔2013〕17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旧机动车管理的通告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就加强全市旧机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加强外埠旧机动车转入登记管理(一)禁止下列外埠机动车转入永州市,各级车管所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1. 尾气排放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汽车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机动车。2. 注册登记的出租车、校车、危险化学物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3. 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营运客车(包括营转非)。4. 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它各类车辆。(二)其它外埠旧机动车转入永州市,应执行《国家分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在办理转入登记手续时,必须严格排气污染物检测,逐步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二、加强我市旧机动车(含外埠已转入我市的旧机动车)的管理1. 定期发布公告,公示临检旧机动车检测时间。2. 强化路检路查,对检查中发现逾期未年检的旧机动车督促车主及时参加车辆检测。3. 对已达到核定报废年限的旧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4.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对永州市环保部门监测认定的不合格“黄标车”一律注销淘汰。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31日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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