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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4日 政策文号:永政函〔2014〕1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永政函〔2014〕110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告为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打击非法集资,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根据《国家银监会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4〕6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金发〔2014〕24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清理规范时间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8月底止。二、清理规范对象依法在我市辖区内设立,其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担保”字样,但未取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三、清理规范内容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重点清理规范经营多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未在公司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字样公司(企业),以及专营一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未在公司名称中标明其专营项目(如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的公司(企业)。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重点查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重点清理规范以“担保”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四、清理规范要求1.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完成好本次清理规范工作。2.各清理规范对象按照清理规范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清理规范对象自查整改审查表》,认真梳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主动接受检查核实。3.各县区对无问题、无举报和整改到位的公司予以确认。对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和规范的,由工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凭公司(企业)所在地县区确认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和规范。对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或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依法查处或责令改正。4.对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违法违规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举报电话:8362030(市公安局)、8356062(市工商局)、8368556(市政府金融办)。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4日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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