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企业优惠政策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9日 政策文号:永政函〔2014〕15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永政函〔2014〕150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的通告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结合永州实际,决定在全市实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永州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第一批)共涉及企业投资11个行业104类项目(限制50类、禁止54类)、外商投资5个行业31类项目(限制15类、禁止16类),适用于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各类企业及个人。今后将根据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或补充。二、对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禁止新建。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各级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金融、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提供土地、电力、授信等要素支持。三、对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引进和新建:(一)凡是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内的项目;(二)凡是属于国家过剩产能行业中的简单搬迁和新增产能项目;(三)凡是不符合永州城乡发展和国土利用规划、相应功能区产业发展定位以及影响永州长远发展、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对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又不存在上述情况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为允许投资类项目,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投资管理和建设、运行监管。四、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认真落实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各项措施,进一步强化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巡查、稽查等监管制度,坚决制止和防范违规建设项目。对违规建设项目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对不严格履职尽责、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附件:永州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第一批)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8日 相关链接 永州出台湖南首个负面清单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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