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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永政办发〔2014〕5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4日永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确保消防用水,提高火灾防御能力,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使用。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城投、经投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各地要将农村消火栓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消火栓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工程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由相关牵头部门负责通知消防部门参加。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消防部门应参与验收。第五条 具有建设职能的单位组织供水企业负责中心城区市政消火栓的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各县区消火栓的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由具有建设职能的单位根据分工组织供水企业进行。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第六条 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三)消火栓应当采用三出水以上的地上式消火栓。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地下式消火栓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四)选用的消火栓必须是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第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应当纳入消防设计整体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及竣工验收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八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使用手续,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优先保障灭火使用。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由城管执法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并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应当在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中列出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和管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此项经费的使用。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维护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后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开启、使用消火栓的;(二)圈占、埋压、损坏消火栓的;(三)在消火栓周围一定范围内堆物、设摊、搭栅、停车,影响消火栓使用的;(四)阻挠安装、维修消火栓,情节恶劣的;(五)非法收购消火栓及配件的。第十五条 对在消火栓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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