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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永政函〔2015〕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5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全市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严格管控一切野外用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二、严禁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香烛纸钱;三、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玩火、烧火取暖;四、严禁在林区烧马蜂窝、驱兽、烧木炭;五、严禁在林区烧稻草、秸秆、田土埂、火土灰;六、严禁炼山等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行为。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酿成火灾、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永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4日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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