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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本级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3日 政策文号:永政办发〔2015〕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永政办发〔2015〕4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本级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永州市本级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9日永州市本级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以下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11〕2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11〕1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2〕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土地出让总价款5%比例提取的资金。第三条 支持项目。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政府或政府委托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第四条 项目申报。由中心城区的业主单位(含市房产局、冷水滩区政府、市城投公司、市经投公司)提出资金安排申请,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部门初审后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第五条 资金安排标准:(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财政投资评审审定造价总额剔除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后,对缺口资金予以补助。(二)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按财政投资评审审定造价总额的20%予以奖补。第六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支出范围:(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费用、收购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款、租赁住房的租金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相关支出。(二)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收购)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相关支出。第七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遵循“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办理。项目资金管理程序为:(一)项目立项批复或其他有效文件;(二)用款单位的申请报告;(三)项目预决算评审报告;(四)工程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凭证及工程监理等部门签署的意见;(五)项目资金支付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住房开发、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收支报表制度,定期向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第十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核实后,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房产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零陵区、经开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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