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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明期间林区禁火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永政函〔2016〕4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林区禁火的通告清明期间是森林火灾的多发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全市林区实行全面禁火。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烧灰积肥、炼山、烧土坎、烧田埂和焚烧农作物废料等生产性用火;(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三)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等;(四)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山;(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酿成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林区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或直接拨打"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5日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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