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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交通建设项目征求公众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永政办函〔2016〕9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交通建设项目征求公众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中心城区交通建设项目征求公众意见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3日永州市中心城区交通建设项目征求公众意见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获取中心城区交通建设项目信息、参与和监督交通建设项目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社会监督项目建设依法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众参与交通建设项目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征求公众意见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第五条 征求公众意见的交通建设项目范围:1、客运场站:火车站、汽车站建设。2、货运场站:货运站、货运码头、物流中心、仓储设施建设。3、停车设施:社会停车场(库)、公共汽车停车场(库)建设。4、加油站建设。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交通建设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项目业主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时,应公布交通建设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潜在的环境影响等背景资料、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以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公众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项目业主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交通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第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交通项目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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