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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湘潭市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经营管理,实现有效、集约利用,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布局,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管廊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公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本办法所称管廊公司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投标选择的专业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管廊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工作。本办法所称管线单位为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公用管线的权属单位。第四条  管廊的建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全市管廊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工信、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市城区管廊专项规划编制,每5年修编1次。第七条  涉及管廊的有关前期手续可单独办理或合并办理。第八条  已建设管廊的区域,管廊内预留管位的管线必须全部入廊。需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相关部门不予审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根据国家标准规范或者涉及安全、保密等问题无法入廊的管线;(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三)因地制宜无法入廊的排水、燃气、路灯管线、高压线等管线;(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对已竣工、在建、未建但已确定投资人的管廊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可由管廊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并负责运营管理,也可由投资人以参股形式委托管廊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双方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收益。第十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各管线单位(城市公用管线权属单位)根据需要向管廊公司租赁管廊空间,并交纳管廊入廊费、日常维护费,其收费标准由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引导供需双方协商制定。第十一条  管廊公司是管廊日常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对管廊进行运营、管理和维护,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任权利等内容,并按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征得相邻管线单位同意。移动、改建费用由迁改需求方负责。第十三条  管廊使用及运营维护过程中,因管廊公司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管廊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因管线单位违反管廊使用管理制度或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管线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因第三方单位造成管廊或入廊管线损坏的,受损方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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