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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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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湘潭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村级工程建设,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绩效,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使用政府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是指以村集体及村民为受益对象,以村民委员会为建设业主,以村集体自有资金和村民集资、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第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与村民主体相结合,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完善功能与生态宜居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制第四条 村级工程实行县级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组织管理,村级具体实施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管辖区域范围内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县级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村级工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村级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区域内村级工程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财政、农经、城建等相关机构和监督部门联动的村级工程建设管理机制,主要负责村级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管。第三章 项目决策第七条 村级工程建设应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要求。第八条 村级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民主决策,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村级工程建设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报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审核或备案手续。第九条 未按法律政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履行相应审批、审核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不得实施。第四章 工程招标投标及承发包管理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2018年)、《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规定,依法应当招标的村级工程,必须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第十一条 对非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招标的村级工程,按照“村民自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也可自行制定简易招标程序或直接发包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对村级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第十三条 直接发包的村级工程,发包方式和合同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发包,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 未涉及结构安全且工程建设无资质要求的项目,可由农村建筑工匠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施工。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级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承发包:(一)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的;(二)具有明显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的;(三)缺乏分期施工理由而分期施工的。第十六条 对非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招标的村级工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采取招标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项目应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管下开展,或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二)招标采购信息发布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三)参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示范文本,由建设业主、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的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村级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由建设业主从项目服务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五)评标专家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统一设立。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建设业主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管下,采用随机方式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产生。重大、复杂项目或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终端,统一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七条 严禁村干部及其近亲属违法违规承揽本村工程建设项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村规民约等参与本村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承包或假借他人、企业名义承包本村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以接受承包方聘用等方式参与本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不得强迫承包人转包、分包项目,不得强买强卖建筑材料等。第五章 合同管理第十八条 村级工程选定承包人后,需签订承包合同,不得无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应事先征求村聘法律顾问合法性建议、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审核通过。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合同文本格式参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合同范本规范制作。第十九条 经招标方式产生承包人的村级工程,建设业主不得与中标人之外的法人(或自然人)签订承包合同,不得签订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第二十条 村级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应由建设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公示后实施,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需要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按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建设业主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审计的方式。第六章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 村级工程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第二十三条 村级工程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村应当成立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经培训的专业人员(含农村建筑工匠)等参与的质量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级工程的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切实履行对工程项目的指导和监管责任,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工程现场监管工作。第二十五条 严格工程监理制度。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村级工程进行监理。第二十六条 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村级工程,其竣工验收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村级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由承包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必须到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质量监督小组成员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村级工程,不得进入工程结算程序。第二十七条 村级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关于工程概况、项目经理、完成进度等内容的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并落实专人负责工程管理,重点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做好相关记录。第二十八条 村级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业主对村级工程质量负主要监管责任。竣工后应设立永久性标识牌,注明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第七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 村级工程应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村级工程的预算和结算由建设业主自行组织编制、审核,结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十条 建设业主在结算审计结束后,应办理决算手续,并将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合同、竣工图、验收报告单、结算、审计报告、决算等资料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设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账进行管理。指定专人对村级工程项目的拨付款审核把关,实行项目建设专款专用,并根据项目设立明细账,加强对非工程费用支出的监督和控制。第三十二条 村级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八章 监督与执纪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级工程的组织实施,承担村级工程建设主体责任。村级工程的建设,鼓励群众和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第三十四条 村级工程应按照村务公开的规定实行全过程公开,包括立项、发包、招投标、资金支付、验收、结算审计等,应当逐项分阶段及时公开,工程全部完成后要及时公布最终结果。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相关公开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盖章后,村民委员会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应在村务公开栏等公共场所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用会议、广播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公开,有条件的可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向群众公开。第三十五条 村级工程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部醒目位置设立群众意见箱,接受群众意见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由领导小组或乡镇纪检部门进行核实,问题核实后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村级工程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第三十七条 各级纪委监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村级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发包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以及管理不力,造成国家、集体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党纪政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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