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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湘潭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9日 政策文号:潭政办发〔2021〕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城市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经济适用、安全美观”的原则,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协调,降低与修复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水循环的不利影响,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城市区(园区)涉及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城市更新、环境提升等改造类建设项目,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豁免清单如下:(一)特殊类型项目。人行天桥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单体人行天桥、建筑连廊工程),加装电梯工程,桥梁工程(无桥下绿化),隧道工程(不含两端接线),道路交叉节点改造工程(交叉口改造、跨线桥改造),地下连通通道工程,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包括轨道区间及站点的地下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站点地上出入口工程(不含道路、绿化建设),机动车道下市政管线(含综合管廊、电力隧道)新建或改建工程,机动车道路面改造工程,市政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不涉及地面改造),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绿地率低于5%的瓶装液化气供应站、杆塔工程,地下室工程(不涉及地面改造),面积小于2公顷且绿地率低于5%的仓储、物流、堆场类工程,河道内水利工程(水库大坝、水闸、橡胶坝工程),应急抢险工程。(二)经专家论证认定按海绵城市管控指标实施,将会影响基本使用功能的其他项目。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许可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设施。豁免清单如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市级成立湘潭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区级海绵城市工作机构),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控工作。第六条  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编制或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目标指标和管控原则,全面贯彻海绵城市理念。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编制或修编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要求,并与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结合辖区内重点区域建设及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区、片区级海绵城市详细规划,滚动编制建设计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设定分区目标、建设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生态岸线比例、水面率、水体水质达标率、年SS总量去除率、水安全、水资源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已经批准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规划。第十条  所有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按海绵城市详细规划中的具体指标要求执行;海绵城市详细规划中未覆盖的,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片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执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未明确的,按照湘潭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执行;湘潭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中未明确的,按照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的要求执行,保证雨水径流特征在开发前后大体一致。第十一条  原则上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调整申请:(一)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如用地性质、绿地率、市政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其他需要调整的。确定需要进行调整的,尽量结合周边地块(如公园绿地等)的径流控制来平衡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保证片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达标。第十二条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就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论证,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思路、建设目标、具体技术措施、经济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并计入相应的投资。发改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中,应当强化对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审查。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屋顶绿地率、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固体悬浮物消减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两证一书”等规划管理过程,其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强制性指标,其余为指引性指标。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阶段,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先行承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进行第一阶段审查;施工许可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第二阶段审查和校核。第十四条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性要求,未明确的不得划拨或出让。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发改部门应在立项环节征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意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方案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第十六条  方案设计应满足海绵城市规划条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案设计在评审后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应有海绵城市专篇,明确海绵设施的规模,满足海绵城市规划条件。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包括汇水分区图、海绵设施平面布置图、海绵设施大样图、雨水径流路径图等相关图纸和说明,并通过核算和模型模拟对目标可达性进行分析。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内容纳入施工图统一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标准和项目海绵规划设计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部分需要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对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过程应当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建设项目完工应完整编制海绵设施专项竣工资料。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项目配套的海绵设施建设加大监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检查、旁站频率,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实施。应当加强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杜绝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海绵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文件应包含海绵设施的相关竣工资料。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方应在竣工验收时对海绵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写入验收结论。推行联合验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行联合验收或部分联合验收,统一验收竣工图纸、统一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第二十六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海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海绵项目实际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抽查,相关费用由财政保障。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名录应按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海绵设施移交后应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第二十九条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第三十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相关技术标准。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因地制宜制定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细则。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监督,制定服务标准,按效付费,充分调动运行维护单位积极性。第三十一条  积极鼓励运营维护单位通过长期在线监测手段对项目建设运维效果进行评估,对运营维护情况进行反馈,不断提高运维效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所应当担负的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将违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将违规单位纳入失信名单,或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工可报告的项目,均应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应当组织开展本办法的完善和修订工作。 文件下载 潭政办发〔2021〕13号关于印发《湘潭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TCR-2021-010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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