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改进用电报装工作及降低使用费用实施方案》《湘潭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湘潭市电力接入手续办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改进用电报装工作及降低使用费用实施方案》《湘潭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湘潭市电力接入手续办理操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改进用电报装工作及降低使用费用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提高用电报装效率和服务水平,全面优化我市电力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8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用户申请用电报装,由供电企业“一站式”受理,并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时限、降低成本、提升可靠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改进作风、优化服务,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办理流程、落实并联审批,加强信息互通,实现“一网通办”。鼓励供电企业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并结合业务办理实际,逐步压减用户平均接电时间,降低用电报装费用,大力优化电力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用电便利性、满意率和获得感。 二、主要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从用电报装申请受理至项目接电,行政审批部门和供电企业都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国、省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规定中已有明确的,从其规定。(二)坚持对标先进。高低压办电环节和时限对标先进地区,积极借鉴其成熟的理念、制度和经验,全力打造一流电力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对标先进地区,着力解决企业关切的政企办电信息平台未联通、电力接入并联审批未实现、局部电力工程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进一步简化办电流程、优化办电服务、降低办电成本。(四)坚持一体联动。建立健全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政企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供电企业和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和制度性障碍。三、主要任务(一)推动政企信息平台互通。依托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推动“网上国网”和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政企协同办电,真正做到“一网通办”。在“e潭就办”“云上湘潭”上开辟开户新装、更名过户、充电桩报装等功能。(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和产业创新发展中心、国网湘潭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打通政务服务平台与部门平台信息共享通道。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打破部门平台数据壁垒,实现必要的信息共享。将“网上国网”平台数据接入我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网上国网”平台数据通道贯通、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和产业创新发展中心、国网湘潭供电公司、市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二)推动并联审批落实落地。进一步优化湘潭市电力接入手续办理操作规程,明确并压实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供电等相关部门职责,推动实施低压备案制和高压并联限时审批制,行政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确保2天限时承诺办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国网湘潭供电公司等;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三)强化供电企业监管。督促供电企业执行“三不指定”原则。供电辖区内用户专用供电设施工程,按照“谁投资、谁组织招投标,谁建设、谁负责落实标准”的原则,用户可采用自主招投标或委托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单位和设计单位,确保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确保设计、施工和设备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长期坚持)保障用户自主选择权。督促供电企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充分保障用户供电设施工程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纠正限制非关联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长期坚持)规范供电企业验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制定并实施涵盖住宅供电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程,以及老旧小区供电设施改造的技术标准。规范供配电系统容量计算配置,配套的土建、消防和安全设施,环网柜、电缆、变压器、开关断路器及保护通讯装置等主要设施交接试验,以及电动汽车充电桩供配电设施试验,均必须严格执行国、省、市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开发商要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验收颁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四)进一步提升供电可靠性。强化规划管控。坚持电力规划适度超前,提升供电可靠性,切实做到“宁让电力等发展,不让发展等电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强化停电管控。强化计划检修管理,科学合理制定停电计划,推广不停电作业技术。精益管控故障停电,严格执行“先复电、后抢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湘潭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长期坚持)强化数字化管控。开展配电网运行工况全过程监测和故障智能研判,推行配电自动化建设,大力开展主动抢修,打造比用户“先一步知道、先一步告知、先一步处置”的主动抢修模式,减少停电时间和停电次数,切实提高配电网数字化运维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湘潭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五)清理取消供电行业不合理收费。按照《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要求,扎实开展电力行业不合理收费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取消电力行业不合理收费,切实规范电力行业价格收费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国网湘潭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长期坚持)(六)加大政策宣传推介力度。定期开展电力营商环境政策宣讲活动,面向房地产开发商、施工队和购房用电客户大力宣传和解读相关建设标准和建设运维管理办法,重点做好办电流程、办理要求等告知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湘潭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长期坚持)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湘潭市用电报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担任召集单位,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市优化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国网湘潭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通报监督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全力打造一流电力营商环境。(二)制定行动方案。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对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列出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把改进用电报装工作和降低使用费用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确保主要任务落细落实。(三)加强检查评估。市人民政府将对各相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市发改委要建立评估评价机制,采取常规检查、重点督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相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并予以通报。凡因工作不力,未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责问责。(四)强化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多角度、多层次宣传报道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的相关举措和成效,有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为顺利推进各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湘潭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用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36040—2018)、《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43/T367—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城区及县(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的供电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门面。不包括农村自建房、别墅。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小区住宅底部配套的独立商业网点“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的所有供电设施。第三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方案、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质量监督、严格验收接网、规范运行维护、推行一户一表”的原则组织实施,并按照“四到户” (供电到户、抄表到户、电费到户、服务到户)的要求规范管理。第四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规划设计应当遵循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导则)规范规定。供电设施与住宅建设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市发改委作为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履行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能。(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技术标准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综合考虑未来居民用电水平发展情况,明确地区具体操作要求,组织修订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的技术标准(导则)规范。(三)湖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湘潭项目站作为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职责。(四)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供电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相关服务工作。第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在立项阶段,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供电企业联系,并向供电企业提供小区建设规划设计文件和图纸资料,便于供电企业编制供电方案。第七条 供电企业负责编制新建住宅供电设施供电方案。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接入方案应当满足配电网整体规划要求和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条件。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严格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第九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针对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和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导则)规范要求参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对新建住宅供电设施隐蔽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湖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湘潭项目站依法依规监督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规范现场行为,确保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成后,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可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也可自行维护管理。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供电企业组织建设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将资产移交给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无偿负责后期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等服务。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的,供电方案答复前应书面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并应自行承担供电设施后期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房时将相关情况明确告知购房者,未尽告知义务的,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供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五条 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商、供电企业等有关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将其违规行为曝光公示;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