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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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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9月28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推进《条例》的依法实施和贯彻落实,全面加强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促进乡村振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规定,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理顺管护体制、明确职能职责、夯实基础建设、全面加强管护、严格执法监管、广泛宣传引导,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切实保障《条例》执行有力、推行有序、落实到位,着力形成共建、共治、共管的长效机制。二、主要任务(一)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普及1.全面开展宣传。召开《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招募志愿者集中宣讲,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和沿渠群众等赠发《条例》。利用线上线下各类宣传载体,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进一步宣传《条例》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韶山灌区建设发展史及韶灌精神,掀起学习宣传热潮。[牵头单位: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责任单位:湘潭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雨湖区、湘潭经开区等各受益县市区、园区(以下简称各受益县市区、园区)]2.组织集中培训。组织干部职工开展集中学习和培训,全面学懂弄通悟透《条例》精神,切实增强实施《条例》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强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常规化培训,精准把握《条例》内容,切实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受益县市区、园区)3.开展普法考试。将《条例》纳入2022年全市普法考试范围,以考促学,以考促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二)规划先行,引领科学发展1.编制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韶山灌区工程专项规划,明确划定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各受益县市区、园区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牵头单位: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各受益县市区、园区)2.统筹发展规划。各受益县市区、园区应将灌区工程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韶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同时,按照韶山灌区专项规划,依法确定灌区工程占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各受益地乡镇(街道)应将灌区支渠及以下渠道建设纳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受益县市区、园区,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3.完善供水用水机制。对韶山灌区各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供水计划,提交韶山灌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省有关规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等因素适时制定或调整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价格。(牵头单位: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家统计局湘潭调查队)(三)统筹推进,全面加强管护1.明晰管护责任。在划定的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立界桩、告示牌、警示标志等标识。灌区内跨渠桥梁、沿渠道路作为公路使用、纳入公路管理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管护责任;作为乡道使用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灌区支渠及以下渠系工程由各受益县市区、园区和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和维护。(牵头单位: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受益县市区、园区)2.落实河长责任。认真落实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分级分段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灌区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防护林剪修养护、执法监督等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各受益县市区、园区)3.强化水质保护。定期组织对灌区水质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灌区工程供用水水质信息。市本级及各受益县市区、园区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水量、水质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受益县市区、园区)4.加强文物保护。制定韶山灌区水利设施和遗址遗迹保护名录,设立相应标识并按照其原有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实施管理和保护。(牵头单位:市文旅广体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5.保障管护经费。市本级及各受益县市区、园区应落实灌区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经费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设立韶山灌区工程保护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受益县市区、园区)6.探索区域协同。加强与长沙市人民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维修养护、水资源配置、水源水域保护、划界确权、联合执法、文化旅游等区域协同机制,促进韶山灌区工程管理保护的统一性和科学性。(牵头单位: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配合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依法实施,精准从严执法1.健全执法机制。市本级及各受益县市区、园区相关部门应及时将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发生的涉及水务、权属、林木、环保和破坏工程水利设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实施,依法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委托书。(牵头单位: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受益县市区、园区)2.夯实执法基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内部调整、公开选调(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式进一步充实专业执法力量。定期组织开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执法经费,改善执法办公条件,配置执法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牵头单位: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局)3.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对灌区保护范围内“乱丢、乱排、乱占、乱建、乱砍、乱取”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行动,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起到震慑效果。(牵头单位: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受益县市区、园区)4.强化执法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行政委托单位、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及群众的监督。(牵头单位: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五)上下协同,强化工程建设1.积极推进灌区现代化改造。认真组织实施好韶山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全面强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提升输水配水排水和灌溉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水生态水文化建设。各受益县市区、园区应切实落实配套资金、优化施工环境、抓好安全管理,积极支持项目建设,加强支渠及以下渠道建设,并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与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机制。(牵头单位: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各受益县市区、园区)2.强化灌区工程岁修。严格按照管护职责,认真执行灌区水利工程岁修制度,切实抓好水利工程岁修的组织实施,确保灌区工程持续安全高效运行。(牵头单位: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受益县市区、园区)3.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居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资建设和管护灌区工程。(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受益县市区、园区)三、保障措施(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提高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粮食安全、促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统一领导。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和各受益县市区、园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机制,构建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和各受益县市区、园区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加强协调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有效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分管负责人要抓具体落实、跟踪督促,落实落细各项工作措施。(三)强化责任落实,及时跟踪问效。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好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和各受益县市区、园区尤其是牵头责任单位要积极履职尽责,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加快推动《条例》精神落地见效。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潭政办发〔2022〕33号关于贯彻落实《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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