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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施行“十个严禁”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施行“十个严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露天焚烧。全市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杂草落叶、农作物秸秆以及其他经燃烧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二、严禁黄土裸露。严禁各类建筑废料堆场、渣土堆场、建筑工地、矿山等场地非作业面裸露黄土。3个月以内不作业的裸土地块应当采取有效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3个月以上不作业的裸土地块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三、严禁违法施工。全市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未依法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未达到“裸土绿化覆盖率100%、施工围挡率100%、材料堆放和建筑垃圾集中堆放覆盖率100%、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率100%、冲洗车辆设备配备率100%、工作面湿法作业率100%、渣土运输覆盖率100%、5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安装扬尘监控率100%”的,严禁违法施工。四、严禁违法贮存物料。全市城区范围内严禁违法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贮存时必须采取全部密闭或者有效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五、严禁违法排放油烟。严禁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严禁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不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六、严禁违法排放废气。全市范围内汽车喷漆、烤漆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VOCS治理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禁止进行。七、严禁违法处置渣土。严禁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渣土,严禁未经批准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渣土。八、严禁车辆带泥上路。各类施工工地、渣土消纳场、混凝土搅拌站等场地的出入口处必须硬化,设置冲洗设施设备,开展清洗降尘工作并落实覆盖措施,确保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运砂车等车辆不带泥上路,不超载,不撒漏。九、严禁在禁燃区域禁燃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十、严禁高排放车辆限行时段在限行区域行驶。严禁大型货运车、工程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高排放车辆限行时段在限行区域行驶。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凡落实本通告规定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举报,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受理、查处。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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