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提升产业园区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发展活力,充分发挥产业园区服务企业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赋予产业园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7〕4号)等精神,决定调整下放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赋权目标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赋予产业园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充实园区事权,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政务服务,着力打造审批环节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创业环境最优、体制机制最活的园区行政审批模式,努力构建“园内事园内办”和“一件事一次办”的政务服务机制。二、赋权原则(一)依法依规。赋予产业园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下放的权限,不得赋予产业园区行使。赋权的程序要合法规范、公开透明,杜绝随意性。(二)充分合理。最大限度赋予产业园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对于产业园区服务企业合理需求、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在产业园区实施更加合理方便的权限,都可以按法定程序赋予产业园区,实现工业项目在产业园区的“闭环”运行。(三)权责一致。坚持有权必有责,赋权需赋责,行权要担责,产业园区承接赋予权限的同时,要一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既要指导产业园区依法行使相关权限,也要督促其承担和履行责任。(四)因地制宜。赋予产业园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应以产业园区和企业的需求为导向,立足当地实际,充分发挥各产业园区的比较优势,综合考虑产业政策、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潜力、区位优势等因素,科学精准赋权。三、赋权方式(一)市级人民政府赋予国家级产业园区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县级人民政府赋予省级产业园区管委会行使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二)省级人民政府已下放给市级人民政府行使的经济管理权限、市级人民政府已下放给县级人民政府行使的经济管理权限,产业园区管委会应积极对接、主动承接。凡属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项目外,应全部委托给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管委会办理。(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可直接赋予产业园区管委会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产业园区管委会独立行使直接赋予的权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四)对于产业园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产业园区管委会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由产业园区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产业园区管委会为单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五)对于产业园区管委会无力承接、只能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关部门应明确专人对接产业园区、服务企业,市、县政务服务部门应开辟“园区企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园区相关事务,对园区重大项目可实施全程代办服务。四、调整下放权限(一)调整相关市级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结合实际,取消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14项(详见附件1),承接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7项(详见附件2),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3项(详见附件3)。(二)向3个市管园区下放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157项(详见附件4),在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范围内均衡行使。湘潭经开区管委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事项,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35号)相关规定执行。(三)向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下放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129项(详见附件5),在其辖区内的省级园区范围内均衡行使。(四)向3个县(市)下放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33项(详见附件6),在其辖区内的省级园区范围内均衡行使。(五)收回向雨湖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下放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2项(详见附件7)。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由其继续行使;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行政权力事项,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依法依规、充分合理、权责一致、因地制宜的原则,下放至其辖区内的园区管委会。其他有关行政权力下放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五、把握工作要求(一)建立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机制。委托下放给园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2008年),由市直部门分别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或其相应的主管部门签订委托协议书,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下放园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对有关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动态调整。(二)建立绩效评价、纠错、责任追究机制。下放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运行情况年度综合评估结果与各单位绩效考核挂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尽责”的原则,对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错,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完善“尽责免责”的容错机制。(三)全力构建“园内事园内办”的工作格局。各级园区承接的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要求全部进驻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园区企业服务中心按“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要求提供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和咨询服务,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审批服务在园区内实现“闭环”运行,切实提升承接能力,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六、严格监管措施(一)确保公开透明。调整下放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要通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各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网站等媒体对外公布。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及时更新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编制行政权力运行的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多种渠道对外全面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加强实时监管。市直有关部门要针对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主动加强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下放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承接部门每季度末要向对应的市直部门和市审改办报送所承接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运行办理情况。(三)健全监管机制。市直有关部门和承接部门要按照“权责明确、部门联动、监管到位”的原则,于2019年8月30日前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部门及其责任分工、监管任务、监管措施等,监管机制建立情况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审改办)和市司法局备案。附件:1.湘潭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目录2.湘潭市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承接目录3.湘潭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名称目录4.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市管园区目录5.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城市两区目录6.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3个县(市)的目录7.收回下放雨湖区(雨湖工业集中区)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湘潭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湘潭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目录序号项 目 名 称审 批 部 门设 定 依 据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措 施取 消 依 据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审批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8〕25号)2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2019年)取消审批后,省交通运输厅要通过督促落实维修业务标准,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验备案制度,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督检查,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审批后,省交通运输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按照国内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2.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6年)取消审批后,省农机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督促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2.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的宣传贯彻,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3. 推动行业自律,引导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推行服务承诺制,支持成立各类农业机械维修行业自律组织;4.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5.畅通投诉渠道,公布受理农机维修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及联系方式,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第63号,2014年)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6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2016年)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部门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8〕25号)7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2019年)取消审批后,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营运标准化;3.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制度,落实信用监管有关考核。《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5号)8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尾气审批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1987年;国家主席令第16号修正,2018年)第四十九条取消该许可事项,变更为其他行政权力,更名为“向大气排放可燃气体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1987年;国家主席令第16号修正,2018年)9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及在缓冲区从事科研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批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2017年)取消该许可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2017年)取消该许可事项《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法律依据修改,明确为企业自主验收。11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市生态环境局取消该许可事项经合法性审查,事项设立的法律依据不足12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1989年;国家主席令第9号修订,2014年)第六十条;《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1997年)第二十八条。取消该许可事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3号)13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市生态环境局取消该许可事项经合法性审查,事项设立的法律依据不足14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市民政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令第73号,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2018年)取消该许可事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令第73号,1996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2018年)明确自发布之日(2018年12月29日)起,取消该行政许可事项。附件2湘潭市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承接目录序号事 项 名 称承 接 依 据承 接 部 门备 注1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5号)1.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2.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省交通运输厅下放市州实施2省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3号)市公安局省公安厅下放市州实施3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跨市州经营且上年度劳务派遣工平均人数达到3000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放市州实施4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3号)市城管执法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放市州实施5普通国省道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普通国省道项目(不含技术复杂项目)初步设计(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港口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3号)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厅下放市州实施6省立项港口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3号)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厅下放市州实施7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3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省民宗委调整为市州实施附件3湘潭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名称目录序号实施机关原项目名称审定名称设 定 依 据审批对象备 注1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实施依据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200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 号修正,2016年)。法人2市生态环境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排污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1989年;国家主席令第9号修订,2014年)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1987年;国家主席令第16号修正,2018年)第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2号,1984年;国家主席令第70号修订,2017年)第二十条。法人3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8号,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57号第三次修正,2016年)第五十七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14年)第七条。法人附件4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市管园区目录序号权 限 名 称实施单位事项类型下放方式实 施 依 据备 注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市发改委行政许可委托下放委托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1999年;国家主席令第86号修正,2017年)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第七条;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修正)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2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发改委行政许可委托下放委托下放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2017年);3.《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⒋《湘潭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潭政办发〔2017〕115号);5.《湘潭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潭政发〔2017〕31号)。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市发改委行政许可委托下放委托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第90号,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16号修正,2018年)第十五条;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2016年)。4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市发改委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2.《湘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7〕32号);3.《湘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概算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7〕114号)。5市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市发改委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直接下放委托下放《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2009年)第十二条。6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市发改委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2017年);3.《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⒋《湘潭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潭政办发〔2017〕115号)。7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市发改委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第八条、第九条。8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修正,2018年)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9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80号,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正,2016年)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他服务事项直接下放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分层级实施1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第三十三条。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第七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8号,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2018年)第二条。13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1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第二十九条。15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2004年)第十九条;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2013年)第十九条。1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第四十三条;⒊《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07年)第三条。1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委托下放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第四十九条;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第三条、第四条。18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第十一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第三十一条;3.《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3年)第十三条。 19招标全过程监督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1999年;国家主席令第86号修正,2017年)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第四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修正)第四条。20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第十五条;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2018年)第四十七条;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2004年)第十三条。21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2013年)第六条;2.《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2004年)第十三条。2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2010年)第十四条。2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第五条、第二十一条。2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第十三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第二十条;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第十条、第十一条。2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权力(行政备案)直接下放委托下放《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2004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权力(行政备案)直接下放委托下放2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6号修正,2008年)第十一条;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2012年)。28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市城管执法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8号,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57号第三次修正,2016年)第四十四条;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第二十二条。29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市城管执法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第十九条。30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市城管执法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第十八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31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市城管执法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第十四条;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第三十一条;3.《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第二十一条。32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市城管执法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第二十四条。33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市城管执法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第二十条。3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市城管执法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3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市城管执法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第七条。36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是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第二十六条。37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第二十七条。38对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第二十八条。39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第十七条。40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非法占用、妨碍、偷盗、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199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修正,2010年)第二十一条。41对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1999年;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修改,2016年)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42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1.《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三条;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04年)第二十六条。43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第三十六条;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1999年;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修改,2016年)第二十七条。4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影响市容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第三十六条;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6年)第二十七条。45对未经登记擅自在城区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二条;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1999年;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修改,2016年)第二十七条。46对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1999年;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修改,2016年)第十二条。47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悬物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48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第三十四条。49对拒不改造、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第三十七条。50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第三十八条。51对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6年)第三十条。52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53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燃气经营者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54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55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第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56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57对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或者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58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第三十六条;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03年)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59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60对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03年)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61对盗用或转供管道燃气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03年)第二十七条。62对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非燃气供应企业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03年)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63对未经批准进行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投入使用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03年)第三十三条。64对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倒灌瓶装燃气,向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残液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将漏气气瓶运出储罐站或者销售网点的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03年)第十七条。65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构筑物的强制拆除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强制委托下放委托下放委托下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29号修正,2019年)第六十八条。66城市道路照明拆迁审批市城管执法局其他行政权力直接下放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2010年)第二十八条。6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直接下放委托下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61号,1988年;国家主席令第74号修订,2016年)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48号修正,2016年)第二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