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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使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使区包括雨湖区、岳塘区、湘潭经开区、湘潭高新区、昭山示范区的建成区。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混凝土泵送车、履带吊车、履带启动车、内燃桩工机械、柴油装卸机械等。三、不符合禁使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并经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禁使区排放标准的,可在禁使区使用。四、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湘潭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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