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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江湘潭段水域实行禁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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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市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等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决定在湘江湘潭段水域实行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捕水域和禁捕时间:湘江湘潭段野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起马家河与株洲交界处,下至昭山湾与长沙接壤处,全长42公里)已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湘江湘潭段除野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10年的常年禁捕。其他重点天然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按照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二、禁止事项: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禁捕水域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禁止利用水上浮动、可视、遥控等设备进行妨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行为;禁止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拦江网”“地笼”等禁用渔具;禁止快艇、橡皮艇、排筏等涉渔设施携带渔具在禁捕水域停泊、航行;禁止向河流水域投放外来物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水生物种。三、违反常年禁捕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渔具、船艇等捕鱼设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欢迎监督举报,24小时举报电话:110。湘潭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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