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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水务局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益市水务发〔2015〕6号益阳市水务局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水务(水利、农水)局,益阳高新区社会工作部,局机关各科室站部,局直各单位:根据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10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8月30日益阳市人民政府令(3)号《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取消了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精神,衔接好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各项工作,落实好后续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发〔2013〕19号等文件要求,不得继续以审批或变相审批方式批复水利工程开工,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二、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水利工程开工条件: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三、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一)下列项目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1.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2.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3.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二)下列项目需向省水利厅备案1.洞庭湖、湘资沅澧干流等国家确定的主要支流、跨市州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上的项目;2.省水利厅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省重点项目;3.省水利厅负责初步设计审批、以中央和省级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三)下列项目需向市水务局备案1.由益阳市人民政府或市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2.由市水务局直属单位主管或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3.高新区的水利工程项目。(四)下列项目需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2.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主管或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3.在湘江支流和资江支流上开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四、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法人予以通报批评,整改完毕并通过项目主管单位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工建设。附件:益阳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格式)益阳市水务局2015年4月20日附件:益阳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项目法人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项 目 名 称建 设 地 点总投资及资金落实情况工程概括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依据立项批复机关文号日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文号日期项目法人单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总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技术负责人职称专职安全员证书编号质量监督机构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安全监督机构项目安全监督负责人项目法人单位意见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备案机构意见公章年  月  日填 表 说 明1.本表由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填写,一式三份。2.项目主体工程有多个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均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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