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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益阳市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防止重大行政决策的失误,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全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二)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对规划行政管理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三)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四)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五)局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的签订及10万元以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有关重大事项;(六)其它涉及规划行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必须以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定为依据,以上级有关规定为指导,决策前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和违反上级政策规定的行政决策。(二)坚持科学决策。重大决策必须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基础,坚持科学发展观,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城乡规划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机构进行论证。(三)坚持民主决策。重大决策应充分征求局内工作人员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决策中要做到各项决策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五)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布,以增强决策的透明度,保障公众对行政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二章 议题提出第四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议题由以下途径提出:(一)市委、市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提出;(二)根据局有关会议研究后建议提出;(三)局长书面批示提出;(四)其他局领导建议提出;第五条 确定议题承办机构,应当依照职能分工决定,分工未明确的由局长指定。第六条 除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议题由相关例会讨论决定外,其它议题由承办机构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长决定提交局务会或局党组会等会议讨论研定。第三章 调查研究和审核论证第七条 议题承办机构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书面决策方案草案。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会议讨论决定前,局法制科要对拟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议题承办机构应当向局法制科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一)关于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三)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做法;(四)进行合法性论证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四章 决 策第九条 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议题承办机构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二)局法制科发表决策方案草案合法性审查意见;(三)会议参加人员发表意见;(四)决策事项的分管局领导发表意见;(五)局长发表决定意见。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决定。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会议组织单位应当记录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漏。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局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第五章 公 开第十三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公示制度,以局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及局内部事务外,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决策方案草案需要专家或者研究机构论证的,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采用座谈会、协商会等开放式方法听取公众意见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听证的,由议题承办机构会同法制科组织听证。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市政府批准或者市人大审议决定的,决策后依程序上报。第十七条 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决策结果。第六章 执 行第十八条 局属各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局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和拖延执行。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督查落实、跟踪反馈和评价工作,确保决策执行到位。不能全面、及时、正确执行的,按照局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问责。第二十条 议题承办机构应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 8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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