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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益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本局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本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纯属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不属政府信息。第三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遵循“公开、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第四条  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五条 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或获取信息的单位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六条 成立益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警令部,以下简称“局信息公开办”),与益阳市公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局信息公开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二)对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受理、组织办理和答复;(三)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局属各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议;(五)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局属各业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具体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属各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及更新维护;(二)在市局保密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三)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处理向市局提出的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五)市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本局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九条 依照《条例》规定,本局重点公开与本局履行职责相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局属有关单位)(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局属有关单位)(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局属有关单位)(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局属有关单位)(五)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法制支队)(六)行政强制的事项、依据、条件、措施、程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法制支队)(七)行政确认(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局属有关单位)(八)全市社会治安形势和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有关统计数据及治安预警信息;(警令部、治安支队、刑侦支队)(九)本局出台的有关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局属有关单位)(十)本局组织开展的有关社会治安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各专项整治活动牵头单位)(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警令部)(十二)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以本局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情况;(政治部)(十三)本局作出的道路管制、宵禁、戒严等告示;(治安支队、交警支队)(十四)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的侦破、查处情况;(政治部)(十五)本局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局属有关单位)(十六)报警、举报、投诉、监督、信访的范围、途径和受理情况;(警令部、纪监室、警务督察支队、信访处)(十七)本局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只要负责人;(政治部)(十八)干部任用、公务员考录、人员选聘、公安院校招生等情况;(政治部)(十九)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制度、年度工作重点及进展情况;(纪监室)(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局机关各单位)第十条 本局不予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的;(三)属于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形势。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公安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局依申请可以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虽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公开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通过下列形式公开;(一)益阳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二)本局设立的依申请受理点和政府信息查阅点;(三)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四)新闻发布会。凡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必须在市局门户网站和市局驻政务中心政府信息查阅平台上发布。市局和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第十三条 本局依申请受理点设在“局信息公开办”(市局警令部)。各级公安机关应在行政办事窗口及派出所窗口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信息制作或者保存部门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进行审核,以保证信息内容的准确和完整。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制作部门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报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局领导审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茯取的政府信息,保存部门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报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局领导审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茯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发布部门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相关的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进行保密审查。市局保密工作办公室主管市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市局和各业务部门均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一)市局警令部是负责市局公文类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实施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二)市局政治部是负责市局新闻动态类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实施新闻动态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三)市局各业务部门对所发布的政府信息,要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先行进行保密审查。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本人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说明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工作人员代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公安机关咨询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中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局职责权限范围,但本局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由“局信息公开办”统一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局信息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流转至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表》8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相应答复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将审批意见、同意公开的文件、作出不公开的依据、理由等报“局信息公开办”。“局信息公开办”在收到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进行答复。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尽量按申请人要求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缴费、登记、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对本局制作并提供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公安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  本局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成本费用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免除收费。各级公安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应在每年3月5日前,向“局信息公开办”提交本单位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局信息公开办”汇总形成本局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局信息公开办”负责对局属业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局警令部会同政治部、纪监、督察等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应每年进行,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各级公安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第二十六条 “局信息公开办”应会同纪监、督察部门,组织对各业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局信息公开办”和市局纪监、督察部门负责对各业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局属各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公开办"、纪监、督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局信息公开办”、纪监、督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局内设机构以本部门名义公开政府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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