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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政办发〔2017〕14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 益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 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监测监控及预防预警3.1 监测和风险分析3.2 预警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4.2 应急响应行动4.3 信息报送与处理4.4 指挥和协调4.5 安全防护4.6 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5.3 分析评估6.应急保障6.1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6.2 经费和装备保障6.3 队伍保障6.4 技术保障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和演练7.2 奖励与责任8.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预案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益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分级响应的应急工作机制。(3)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4)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2.1 应急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益阳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政府新闻办、电信益阳分公司、移动益阳分公司、联通益阳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综合协调组、信息组、监测预报组、医疗救护组、现场处置组、维护治安组、后勤保障组、现场调查组等9个协调小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贯彻国家、省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挥、协调、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指导、督查区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环保局  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市发改委  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市经信委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通信、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市公安局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市民政局  储备、管理和调配救助物资,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市财政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供水水源时确保市民安全应急供水。市交通运输局(含市海事局)  组织协调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市水务局  配合拟制市重点流域和重要水功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市重点流域和重要水功能区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林业局  负责对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物种保护工作。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市安监局  配合拟制因危险化学品等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市气象局  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气象数据。市水文局  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水文数据。市消防支队  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益阳军分区司令部  协调驻益部队、民兵参加救援、抢险。市武警支队  担负事发地保卫警戒等工作。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电信、移动、联通益阳分公司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2.2.4专家组及各协调小组(1)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2)综合协调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办、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3)信息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上报。(4)监测预报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水务局以及其他行业的专业监测技术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污染程度,预测污染发展趋势和可能影响的范围,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提供基础数据。(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各医疗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对伤员及时实施救治,对突发环境现场进行必要的消毒防疫,对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技术指导。(6)现场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等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控制或减轻其对公众和环境的危害程度。(7)维护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设立事发现场及受影响区域的警戒线;对相关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的道路运输畅通;抢救、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周边居民,保护公共财产;维持现场及受影响区域的公共秩序,确保社会治安稳定。(8)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及事发地政府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通信和道路的畅通,应急物资的筹集、调拨和紧急配送。(9)现场调查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3.监测监控及预防预警3.1 监测和风险分析3.1.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检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其中,环保部门重点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监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负责水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信息监控;环保部门会同安监部门重点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监控。3.1.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及有关单位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3.1.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将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3.2 预警3.2.1预警分级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预警按照“谁发布、谁取消”原则执行。3.2.2预警信息发布市环保局应当及时研判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上级环保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保部门。3.2.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市环保局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组织对产生、贮存、运输和销毁的废弃化学品及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原由、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等。(2)防范处置。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向下传达预警信息;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控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控,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应急响应。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按照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4.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4.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4.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地级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4.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4.2 应急响应行动4.2.1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4.2.2Ⅲ级应急响应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建立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立即指定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州通报情况;指导、督促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2.3Ⅳ级应急响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县(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4.2.4应急响应措施(1)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环保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3)医疗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4)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5)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粮食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8)跨行政区域的通报和协调援助。如需向毗邻行政区域通报或请求协调援助,由同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同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审定后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也可报请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出面协调。4.3 信息报送与处理4.3.1报告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4.3.2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1)初报内容: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2)续报内容: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采取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4.3.3特殊情况信息处理(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相关预案处理。(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信息。4.3.4信息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所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4.4 指挥和协调4.4.1指挥协调机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水务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4.4.2指挥协调内容(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2)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4.5 安全防护4.5.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4.5.2群众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4.6 应急结束4.6.1应急结束条件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4.6.2应急结束程序(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3)应急状态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有关人民政府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5.2 社会救助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5.3 分析评估5.3.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5.3.2市环保局对全市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6.应急保障6.1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市经信委组织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交通运输局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公安局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6.2 经费和装备保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为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6.3 队伍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大中型冶金、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6.4 技术保障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和演练7.1.1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7.1.2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7.1.3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7.2 奖励与责任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市环保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请提市人民政府进行修订完善本预案。8.2 预案实施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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