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湘西州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为村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不得改变集体“三资”性质,不得侵犯集体合法权益。第四条各县市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成立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本辖区内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业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管理人员一名,人员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各村(社区)设报账员一名。要制定相关岗位管理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第二章资金管理制度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取消村(社区)银行账户,由“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开设一个银行专户代管村(社区)资金,以村(社区)为单位设立财务会计账目进行核算。银行存款及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分配核算到村(社区)。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坐支、挪用等。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取集体资金,严禁挪用、外借、平调、侵占集中代管的集体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资金,村集体资产入股、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资源投资收益,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助,属村集体所有的救济扶贫款、各种代收和借款资金、项目资金、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补贴、捐助、奖励资金和其他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村组干部报酬、误工补贴、五保户补助、村办公支出(包括出差补贴)、村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公益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六条村(社区)在收取各种收入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村(社区)收取各项收入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所收款项存入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户,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以收抵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第七条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到财政部门购买(领取)收款收据,并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村(社区)到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收款收据实行严格的领用、回收登记管理制度,专人管理,专柜保存,缴销的票据必须保管三年以上。收款收据实行“一换一”的领购、缴销方式,即用旧收据存根联换购新收据,用一换一,并对领用人、领用时间、领用数量、领用号码进行详细登记。第八条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村(社区)资金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向村(社区)发放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备用金不能超过2000元,且要按乡镇(街道)制定的财务制度及时报账。备用金领取程序和额度由各乡镇(街道)制定。第九条村(社区)报账员要使用“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配发的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资金的收、支情况,定期与“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账,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第十条 村(社区)各项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按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各项支出由村(社区)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财务负责人由村、社区选定),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额度标准由各乡镇(街道)确定。村(社区)各项支出应反映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大额发票要求附附件)。500元以下的开支,须经经手人签字,交由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其公章,村(社区)委员会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同意,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500元—1000元的开支,须经村(社区)委员会研究同意,经手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其公章,村(社区)委员会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同意,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再按财务报账程序,经乡镇(街道)审核通过方可开支。第十一条加强村(社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并按规定用途、标准安排使用。村(社区)转移支付资金实行按季拨付、按季核算、按年结转原则。村(社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主要用途为:办公经费、五大主干外村组干部工资、误工补贴。结余的资金,首先用于化解村级债务,完成化债任务的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第十二条坚决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取消村级招待费,严格实行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严禁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和用公款报销应由干部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用公款配置通讯设备,不得巧立名目滥发钱物。第十三条加强村(社区)项目资金管理。凡是以村(社区)名义申报实施的各类项目资金均应拨入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村、社区的收入账户,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才能从各村(社区)账户中支出。严禁村(社区)项目资金账外循环,预防单位或个人套取项目资金。第十四条村(社区)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化解村级债务工作。要通过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收益等多种方法化解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村级以外单位和个人借款,要组织力量按政策依法清收。对内部农户往来欠款等,要按有关政策区别情况限期、定责进行清收。对确实有困难的欠款对象,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同意后,实行免、减、缓。所收债权金额实行票款同行入账,优先用于偿还村级债务。第十五条严禁新增债务。要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村(社区)组织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弥补收支缺口;不准村(社区)组织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准举债新建工程;不准举债发放干部工资福利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准滞留、挪用对村(社区)组织的补助资金;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要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六条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社区)财务预算由村(社区)委员会在“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并经村(社区)群众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同时,村(社区)年初还应根据当年预算列出支出计划,重大项目预算支出计划要在该项目实施前列出,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年底“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度村(社区)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告,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第三章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部分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第十八条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以村(社区)为单位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台账要在“阳光三农”网页上发布。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第十九条村级集体资产的购置、维护、报废必须认真履行申报、评价、核准等手续程序。购置、维护、报废集体资产必须经村(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1000元以上的资产购置、维护、报废需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严格履行财务会计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程序进行核销。村(社区)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第二十条村级兴办通村公路、末级渠道、人行道路硬化、人饮工程等公益事业,需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商议通过,报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预算、承包合同、追加工程合同、决算等资料需编制齐全。乡镇(街道)组建村级公益事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实施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事先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第二十二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第二十三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第二十四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每年公开一次,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第四章资源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集体资源台账,及时记录资源变动情况,并在“阳光三农”网页上发布。资源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四至界限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履行民主程序,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其方式由村(社区)根据所在乡镇(街道)要求决定。第二十八条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承租期限由双方议定(承租期限不能超过政策规定时间),同时履行民主程序。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第二十九条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第三十条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及时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第五章合同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加强合同管理。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处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等所有签订的合同要统一编号纳入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合同必须使用各县市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村(社区)所有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三条加强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必须设立档案室。对村(社区)签订的各类合同、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三资”清查表(簿)及其他财务档案等,实行统一归档管理。第六章监督机制第三十四条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各村(社区)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并与村民委员会同步换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由3-5名成员组成,有经济能力的村(社区)可以采取误工补贴形式支付其报酬。村支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村级财务活动,重点是对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年终收益分配方案的制订,干部报酬的确定,承包合同的签定与履行,收支凭证的审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任何人不得妨碍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责。第三十五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社区)以在固定公开栏和“阳光三农”网上公开为主要形式,以广播、会议、油印资料到户等形式为补充,做好财务公开工作。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情况、年终收益分配情况及专项财务活动。大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公布;重要财务活动应及时逐笔公布。一般全年公开不少于四次。第三十六条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对村级集体“三资”进行审计监督。对村委、社区换届离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侵占、挪用、挥霍、浪费、截留集体资金等各种不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将农村“三资”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州农经局负责实施考核,州监察局负责农村“三资”管理案件的查处。第七章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一)侵占、挪用、私分、损坏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二)对不按规定程序处置资产、资源的;(三)不经民主决策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或自招自投)或物资采购的;(四)村(社区)集体收入不入账、“三资”不登记、私设“小金库”或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五)违规向农户筹资和分摊各种费用,套取、截留、挪用、抵扣涉农惠农资金的;(六)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不按规定移交会计档案、隐匿、销毁、丢失会计账簿、凭证及财务档案的;(八)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拒不整改的;(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十)其它需要责任追究的行为。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乡镇(街道)要履行农村“三资”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村(居)委会、社区对本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第四十条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农村“三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监督、审计、指导和服务。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财务监管的综合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要把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和农村财务审计专项经费一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三资”委托代理服务费用。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吉首军分区司令部。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民盟,州工商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