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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湘西州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5日湘西自治州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保障供电工程质量,维护居民合法用电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州各县市区城镇规划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城乡居民集中安置住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含表箱及电表,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物业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设施)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设备用房土建、施工过程中的路由管道以及基建临时施工电源建设)。第三条发改、经信、物价、审计、住建、规划、房产、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第四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供电企业负责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开发单位负责新建住宅自备电源与非电性质保安措施建设维护管理。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必须为永久性供电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五条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以下的、60—100平方米的、100—150平方米的,每户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分别为4千瓦、6千瓦、8千瓦;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按60瓦/平方米配置。住宅区的公共设施用房按40瓦/平方米配置,配套的公用服务用房按80—100瓦/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经营性用房按100—120瓦/平方米的标准配置。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新建住宅项目由开发单位与供电企业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配置标准。第六条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企业提供供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行公开招投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企业组织验收。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报送工程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开发单位凭供电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申请送电投运,供电企业依法依规供电。第七条新建住宅开发单位应协调外线建设等相关事宜,并按期提供配电用房和通道。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住宅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电设施运行维护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负责公共电源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以及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站房土建部分由小区物业单位进行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住宅供电设施出现故障时,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迅速处理,确保正常供电。对于配套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间,供电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检查。第九条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成本进行审核,制定建设维护费用收费标准,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第十条新建住宅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供电企业支付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开发单位收取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相关的其他费用(临时施工电源费用除外)。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第十二条供电企业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支情况向州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州价格、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三条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过程中,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下发前,供电企业按专变供电模式受理但未送电运行的在建住宅项目,由供电企业与开发单位协商,在开发单位按公变供电模式完善相关建设后送电运行。未实行“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的原有住宅小区,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供电企业提出专变供电改为公变供电申请。供电企业受理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后,应依法依规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供电企业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改造。“专”改“公”改造资金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供电企业和房产部门审批,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房屋维修基金等渠道筹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吉首军分区司令部。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民盟,州工商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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