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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湘西州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的行政公文。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主要为以下对象:(一)各级各部门于2014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后,确定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二)2014年清理后至2016年6月30日,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清理要求(一)文件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合法依据,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明令废止。(二)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三)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四)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有效。(五)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本条(一)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六)对因历史原因,经历次清理,至今有效,但没有进行“三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进行“三统一”后重新公布。三、清理方法各县市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分别负责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办公室应将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文本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进行清理,逐件提出继续有效或者废止、失效、重新公布的建议,报制定机关决定。以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州直部门先行研究,按照前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公布的建议,填写《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表1-4),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州政府法制办审核,经州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法进行清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完成本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后,应填写《乡镇街道(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表5-8),于2016年5月30日前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办应汇总本级政府、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废止、失效、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16年6月30日前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各级各部门于2016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自2016年7月1日起,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清理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附表9),清理结果,于2016年8月15日前上报至州政府法制办,由州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四、组织实施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办公室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附件:1、 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一)2、 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二)3、 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三) 4、 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四)5、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6、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7、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三)8、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四)9、县市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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