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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湘西州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合理有效配置公共财政资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及《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意见》(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统筹整合安排财政涉农资金。支持县市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减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把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支持县市充分谋划并使用好上级赋予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全面完成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光荣任务。(二)目标任务2016年至2020年,在全州范围内,以贫困县摘帽销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为目标,以县市为主搭建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平台,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按照对州级以上涉农资金“管总额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的总体要求和资金使用、项目审批、项目管理、监管责任下放到县市的规定,消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放权给县市,激发县市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三)基本原则1、规划引领,充分授权。各县市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攻坚项目为平台,科学制定统筹资金使用规划,切实统筹整合使用好财政涉农资金。中央、省和州纳入统筹整合的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市,允许县市根据脱贫攻坚规划改变专项资金用途。2、以县为主,权责对等。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好上下衔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对全州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作为实施主体,承担资金使用效益和脱贫攻坚成效的主体责任,享有与主体责任相对应的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充分自主权。3、精准发力,注重实效。各县市应找准脱贫攻坚的关键节点、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贫困人口,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扶贫支撑、公共服务保障和能力素质提升等方面,切实解决制约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和发展的瓶颈问题,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4、强化督导,规范运行。州直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支持和保障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县市依法依规整合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积极向上对接项目资金,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规范、公开透明、取得实效。属于州级管理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事项,要限时办结,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时效。二、资金整合使用范围(一)整合范围。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中央层面和省级层面为湘政办发〔2016〕53号规定的39类资金(其中省级层面19项)。州级单独安排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要最大限度地整合投入到县市使用,原则上采取“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切块分配到县市,州级层面主要包括:精准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林、水”建设部分)、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流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等。各县市要积极清理本级安排的各项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中安排使用。对口帮扶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确保精准有效使用。州级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要结合各县市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的情况,采用“因素分配法”等办法安排到各县市。其他部门整合用于驻村扶贫的项目资金,仍按原整合任务执行。(二)使用范围。统筹整合的资金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保障)和“五个一批”(生产发展、易地搬迁、生态补偿、教育就业、社保兜底)安排使用。三、工作措施(一)强化县市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主体责任。坚持规划引领。各县市要根据资金统筹整合、充分授权的新情况,进一步优化调整原有脱贫攻坚规划。强化规划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发挥好脱贫攻坚规划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引领作用。加强项目储备。各县市要结合各部门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基层贴近脱贫攻坚一线、管理信息充分的优势,按脱贫攻坚规划确定重点任务和扶贫项目。扶贫项目选择,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搭建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平台。要结合实际,搭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住房安全保障、教育培训、生态扶贫等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平台,统筹资金、资产、资源,集中力量精准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在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和社会兜底保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库建设,根据轻重缓急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防止将统筹整合资金用在非扶贫工作上,防止将统筹整合资金平衡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严禁以统筹整合的名义挪用资金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弥补办公经费或发放津贴补贴,严禁以统筹整合的名义打造“盆景”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二)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各县市要制定统筹整合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等,将其作为加强指导、强化服务、监督问责、组织培训、总结经验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贷款担保、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要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各部门专业规划,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交由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应及时报省、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三)严格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县市政府要把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整体加强监管,不能以任何理由阻碍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各县市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其“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州监察、审计、财政和相关部门要联合加大对整合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各县市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探索实践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给予大力支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四)完善制度建设。州、县市相关部门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就近监管的作用,对口负责监督本行业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强化日常监管。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要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推动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把县市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以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与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把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十三五”时期的重要任务,把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推进脱贫攻坚的第一抓手,不断提高工作的统筹性、实效性、持续性。要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县市要成立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平台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发掘可复制的典型,并及时向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县级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二)加强规划衔接,保障任务落实。各级发改、扶贫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把脱贫攻坚项目落实到专项规划,保障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三)加强纪律约束,严格责任追究。州直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服从精准扶贫工作大局,全力支持县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加强对各县市的指导监督。各县市应为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创造优良环境,建立协调、精准、高效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实施资金整合相关工作,对违规使用整合资金的,要依法查处、严格问责。(四)开展绩效评价,提高工作绩效。扶贫、人社、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要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一把手实绩考核,评价结果在全州范围内通报,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要对统筹综合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贫困县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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