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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湘西州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确保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持续改善、安全更有保障。二、明确保障对象我州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我州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二)特困救助供养儿童。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低保家庭儿童。是指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四)残疾儿童。是指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和当地乡镇认定宣告失踪。(六)临时救助儿童。是指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或者因父母被羁押而遭遇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儿童。三、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凡符合我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救助条件的,由儿童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持身份证及儿童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XX县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核实查验,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市民政部门,有异议的需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相应地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终止。困境儿童救助实行动态管理。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主干每月对本辖区内的救助对象及家庭情况进行一次督导,及时申报、调整救助对象。乡镇(街道)民政办要严格把关,及时复核申报、调整救助对象。县市民政局严格审查,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退出保障范围。四、突出工作重点(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凡属我州户籍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儿童,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对需要临时救助的儿童,按照临时救助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二)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对于贫困人口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贫困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三)落实教育保障政策。主要是落实困境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优先纳入国家资助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及免住宿费政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四)筑牢监督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存在监护缺失的家庭要进行排查梳理和监护干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家庭依法收养。加大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五)保障残疾儿童福利。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对于其他年龄段残疾儿童按残联系统的相关救助项目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对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按标准给予保障。(六)优化儿童关爱机制。根据实际情况为困境儿童提供行政保护、司法干预、替代照料、教育帮扶、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保护服务。要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平台优势,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维权、心理疏导等服务,开展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提高困境未成年人心理矫正专业化水平;要积极动员关心下一代协会做好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健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工作机制,推动其第一时间回归家庭。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公益项目、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共同关爱、服务困境儿童。五、强化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全州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州民政局,建立州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目标、任务。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1名专(兼)职儿童督导员。各村(居)建立儿童主任制,并设立1名专职儿童主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权益维护等日常工作,对村(居)儿童主任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月,由县市区按工作绩效分等次发放。岗位补贴资金由各地从乡镇社工站有关经费中列支。(二)强化部门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妇儿工委办公室、教体、卫健、人社、公安、检察院、法院、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体、卫健、人社、住建等部门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教体、卫健、民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人民法院要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检察院要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对不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困境儿童保障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符合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将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四)加强监督管理。县市(区)要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发放至其监护人,并由监护人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的,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供养机构,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五)加强宣传引导。县市(区)要加强对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活动、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保障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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