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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人社发〔2014〕86号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保住院费用支付标准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的差别支付机制,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促进医疗资源充分利用,降低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含二类收费)为800元,一级医院400元。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含第二次)三级医院750元,二级医院(含二类收费)为40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到250000元(进入统筹)。起付标准以上、60000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政策支付,6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的在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按政策支付,2500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8%。四、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一级医院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次以上住院的(含第二次)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五、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参保享受待遇时间凡父母都参加了医疗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新生儿在出生后2个月内,由监护人凭户口到户籍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六、本通知从2015年元月1日起执行。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财政局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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