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6日 政策文号:娄劳社发〔2009〕16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劳社发〔2009〕164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处、市直有关参保单位、定点医院: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完善经办服务,促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政字[2008]7号《关于调整省直管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现将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待遇项目统筹支付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1、取环、上环:门诊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分别为100元/人次。2、早孕终止妊娠:门诊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为400元/人次,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一、二类收费医院为850元/人次,三类收费医院为650元/人次。3、中孕引产:门诊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为700元/人次,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一、二类收费医院为1350元/人次,三类收费医院为1100元/人次。4、单胎门诊检查费统筹支付标准为300元/人次,多胎门诊检查费统筹支付标准为400元/人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分娩并在计算机网上申报结算的,由定点医院做代收代付办理)。5、非分娩输卵管结扎术: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一、二类收费医院为1100元/人次,三类收费医院为850元/人次。6、无适应症剖宫产: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一、二类收费医院为2000元/人次,三类收费医院为1700元/人次。7、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1200元/人次。二、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1、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1号)及《关于印发<关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4号)和《关于印发<娄底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娄劳社发[2004]96号),切实把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规定取得准生证的生育、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和生育、计生医疗费落实到位。未取得准生证的终止妊娠不能享受生育津贴。2、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进入单位当月起缴费或用人单位在同一时间整体参加医保的,只要参保后未中断缴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市内调动工作单位连续参保未断保的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除此以外的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90天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90天以后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按要求向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补)贴。生育津贴的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分娩产假期满后3个月内,生育保险津贴发放范围为财政全额支付工资外的其它人员,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9个月内(由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提供财务账号支付给单位);参保职工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必须在分娩后6个月内申领。逾期申报,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责任及参保职工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以上调整待遇及规定从二O一O年三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二O一O年三月六日主题词:社会保障生育保险调整通知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3月6日印发

湖南娄底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湖南娄底产业园区

湖南娄底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湖南娄底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