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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集体合同审查程序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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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6日 政策文号:娄劳社发〔2005〕6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劳社发〔2005〕65号关于规范我市集体合同审查程序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为加强我市集体合同管理,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工作程序,依法维护集体协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关于规范我省集体合同审查程序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5]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请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筹用人单位)要依照《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并与本单位的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双方集体协商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培训等多项事项经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并按本实施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对不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将根据《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在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交集体合同一式三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附报以下材料:(一)集体合同送审表(附表一);(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三)用人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工会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四)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未设工会的提供工人首席代表)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受委托首席代表资格证明、书面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五)集体协商代表资格审查表(附表二);(六)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审验后退回);(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附表由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填报。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要求,对报送的集体合同就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及集体合同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生产、经营和工作场所在本市的中央、外省、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其集体合同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省劳动保障厅授权,也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集体合同登记表》(附表三),并出具《集体合同受理审查回执》(附表四),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的程序:(一)填表登记、编号;(二)审查;(三)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附表五);(四)存档。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集体合同审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七、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其变更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集体合同变更登记表》(附表六)。八、集体合同或变更内容生效后,协商代表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理的集体合同,存档期限应不短于集体合同期限。十、劳动监察部门要将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一并列入执法检查和年检的范围,对没有签订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及时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对在限期内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十一、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实施意见内容不一致的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附表:一、集体合同送审表二、集体协商代表资格审查表三、集体合同登记表四、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回执五、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六、集体合同变更情况登记表二OO五年五月九日主题词:集体合同审查程序意见抄送: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5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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