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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人员参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劳社发[2008]45号关于退休人员参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分局,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娄有关单位: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娄底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00]10号)和娄底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增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通知》(娄劳社发[2006]93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属地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所有未关闭破产或改制的(含中央、省属)企业,在关闭破产或改制时,要按照(娄政办发[2006]1号)文件规定,为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每人预留10年的标准,即:基本医疗保险费9500元(或6000元,不建立个人帐户)、大病医疗互助费8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300元,三项保险费共计10600元,一次性缴足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大病医疗互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二、关闭破产或改制(含中央、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原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但尚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由原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或留守处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企业改制已完成留守处已解散且又无主管部门的以个人名义参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上述参加人员费用个人自负,按每人每年30元缴足10年共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足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范围:除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打架斗殴、自残(杀)、酗酒导致、有第三人赔偿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所造成的伤害之外的非人为不可预料的人身重度伤害且需住院治疗的其它各项意外伤害事故。四、参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人员,从足额缴费的下月起享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五、参保人员应在意外伤害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意外伤害报告后3日内办好审批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查批准之前的医疗费用由伤者垫付。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住院结算等项管理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的管理规定执行。二○○八年四月一日主题词:劳动保障医疗保险通知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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